三、判断题1. 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对 错
A
[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3大类,其中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2. 某国有工业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工作机构的名义审议通过了厂长提交的企业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对 错
B
[解析] (1)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2)企业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有150万美元。
对 错
B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 (含300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5.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对 错
A
[解析]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7.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立股东会,也可以不设立股东会。
对 错
B
[解析] (1)国有独资公司肯定不设立股东会;(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决定。
8.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对 错
A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9. 由于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因此,当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一律减免20%时,债务人的保证人也应按和解协议的约定相应调整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对 错
B
[解析]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无效,即债权人在协议中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或者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他们仍应按原债务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10. 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都是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的股票。
对 错
A
[解析] 外资股一般是以外币认购和买卖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11. 荣耀公司受荣盛公司委托,加工一批服装,双方约定荣盛公司提供面料并支付加工费。荣盛公司超过领取期三个月不来取货也不支付加工费,荣耀公司经催交无效便将其做好的服装予以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抵补加工费、保管费之后,将剩余款项全部退给了荣盛公司。荣耀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对 错
B
[解析] (1)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2)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本题为3个月,符合规定;(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因此,荣耀公司将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抵补加工费、保管费之后,将剩余款项全部退给了荣盛公司符合规定。
13.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以使用。
对 错
A
[解析]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以使用。
14. 持有单位卡的信用卡用户不能向单位卡账户交存现金,也不能从单位卡账户中支取现金。
对 错
A
[解析] (1)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15. 根据有关规定,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申请发行信用卡。
对 错
B
[解析] 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并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四、简答题1. 《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有何区别?
五、综合题1. 1997年7月5日,A纺织厂(以下简称“A厂”)与B棉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向A厂供应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由A厂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B公司在同年10月上旬一次向A厂交货;A厂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向B公司付清余款。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该购销合同的履行,B公司要求A厂的上级公司即C纺织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就A厂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A厂表示由C公司提供担保较为困难,但可以找C公司在B公司所在城市的分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表示同意。于是,该分公司便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该分公司保证A厂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果A厂不履行义务,该分公司保证履行。
1997年8月1日,A厂为履行先期预付货款的义务,向B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同月8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期限为同年11月28日。B公司为支付D建筑公司(以下科“D公司”)的工程费,于同月2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1997年10月上旬,B公司依照上述购销合同的规定向A厂一次交付货物,并经A厂验收,同年11月上旬,A厂向B公司提出: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要求退货;B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A厂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随后,A厂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付款时,该行拒绝付款,A厂亦拒绝向B公司支付货款。
经调查证实:B公司交付A厂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A厂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是因其生产的产品不适应市场的需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困难,因此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
基于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A厂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说明理由。
(2) B公司可否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为什么?
(3) 承兑行可否拒绝支付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为什么?
(4) D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5) 本案涉及哪些纠纷?如何处理?
(1) A厂存在违约行为。在本题中,B公司依照购销合同的规定,向A厂交付了货物,并且所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因此,A厂不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
(2) B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在本题中,C公司的分公司在未经过C公司同意,并以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其与 B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B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3) 承兑行不能拒绝支付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规定,票据属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承兑行不得以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4) D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之后,可以向B公司、承兑行、A厂之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
(5) 本案涉及两方面的纠纷:一是购销合同纠纷;二是票据纠纷。对于购销合同纠纷,应判定A厂向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对于票据纠纷,则应判定承兑行和A厂向D公司支付汇票所记载的金额以及利息损失和因追索该款项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 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 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 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②短期借款4200万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③应付账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 )欠宏达公司 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b )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c )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d )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3) 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 B变现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
(4) 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
(2) 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天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3) 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
(4) 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 (角、分省略)
(1) 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为3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荣昌厂所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对荣昌厂以厂房A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 ①荣昌厂欠宏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宏达公司的债权应统一进入破产程序受偿,荣昌厂力,公楼不得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②荣昌厂欠华天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结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③荣昌厂欠万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荣昌厂厂房B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3) ①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4100万元。计算公式为:6000万元-19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 =4100万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荣昌厂用作抵押贷款的厂房A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②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a)支付破产费用;(b)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支付所欠税款;(d)支付破产债权。
(4) 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分配的财产数额为702.1276万元。
计算公式为: [4100万元(破产财产) -100万元(破产费用)-2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0万元(应交税金)]÷[12000万元(负债总额)-1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2000万元(上商银行荣昌分行的破产债权)=702.1276万元
3. 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 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 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3)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4)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资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 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资企业成立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资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资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4.1998年2月,甲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影响,经营发生困难,遂向乙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 合资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 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
(4) 如果对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 -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5) 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1) 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广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额,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 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各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因为,尽管合资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依照有关规定,投资各方应按实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1997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资企业的决策权。
(4) 如果对截止1997年12月31日止的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 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
[解析] (1) 乙的实际出资是9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第二期出资10万美元有效),甲的实际出资是66万美元(第一期出资66万美元,其中机器设备出资30万美元,通过收购的出资36万美元,第二期出资20万美元无效),按照90:66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90+66)=207.69(万元);(2)如果甲公司的第二期违规出资20万美元计入其实际出资额,则按照90:86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90+ 86)=184.09(万元)。
(5) 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以下法律手续:①提出出资转让申请;②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③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某证券报社于1998年8月12日收到一封读者来信,反映其上市公司(下称“A公司”)存在下述问题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1) A公司于1994年3月5日由B企业、C企业、D公司、E企业、F公司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A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36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1997年 8月4日A公司获准发行84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8月31日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股本总额增至为人民币42000万元。A公司现时股本结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的规定。
(2) A公司的发起人E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将所持A公司2000万股于1997年12月4日转让给C公司,从而C公司持有 A公司的股份达到2050万股。此一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发起人股转让的规定,亦未经过A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 C公司也未向A公司、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3) A公司于1998年5月5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该次会议通过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但却未予公告,这一做法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该次会议通过了1997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即每10股转增5股,并责成董事会于1998年7月5日之前完成此一事宜。这一做法违反了新增发行股份与前次发行股份时间间隔的规定。
(4) A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价格自其1997年度报告公布之后,连续盘升,涨幅达60%,而近期受大势回落的影响,一跌再跌,比年报公布前的价格还低20%,而A公司未采取任何可以影响其股票价格稳定的措施,以致股民遭受重大损失。这是严重损害股民利益的行为。
(5) 鉴于上述情形,建议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宣布A公司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试分别评述以上各点,并说明自己的观点。
(1) A公司现时股本结构中的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0%,这一比例符合《公司法》有关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即可。
(2) A公司的发起人E企业将所持A公司2000万股转让给C公司没有违反有关发起人股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而E企业在转让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时,持有时间已超过3年。此外,E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无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C公司受让E企业转让的股份之后,持有A公司的股份未达到股本总额的5%,故无须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通知A公司,并予以公告。
(3) 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之后,应当予以公告,而A公司未予公告,这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是,A公司以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属于增发股份行为,故无须遵守增发股份与前次发行股份时间必须间隔12个月的规定。
(4) A公司未采取任何可以影响其股票价格稳定的措施符合有关规定。A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落属于市场因素影响,股民进行证券投资应自担风险,其遭受的损失与A公司无关。
(5) 读者建议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宣布A公司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A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不属于证券市场禁入的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