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项选择题从下面各题选项中选出一个或多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1. 某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牙刷,具有特征L或者特征M。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的牙刷,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具有特征N。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的牙刷,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具有特征0。
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1至3之一的牙刷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作出的下列哪些修改能够被允许?
- A.删除权利要求1中具有特征M的牙刷的技术方案
- B.删除权利要求4,同时将本发明的发明名称由“一种牙刷及其制备方法”修改为“一种牙刷”
- C.删除权利要求1,同时将权利要求2和3合并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
- D.修改权利要求1,增加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特征P
A B C D
AC
[考点] 修改方式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1)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3)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在本题中,权利要求1具有两个并列的方案,即“具有特征L或者特征M牙刷的技术方案”,选项A中“删除权利要求1中具有特征M的牙刷的技术方案”符合上述“技术方案的删除”的规定,因此,该修改能够被允许,选项A正确。在选项C中,由于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并且权利要求2和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删除权利要求1,同时将权利要求2和3合并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符合上述“权利要求的合并”的规定,选项C正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规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在选项B中,删除权利要求1符合上述“权利要求的删除”的规定,但是改变主题名称不符合规定,因此,选项B错误。在选项D中,“增加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特征P”是不允许的,因此,选项D错误。
16. 某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c。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d。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e。”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下列哪种修改方式是被允许的?
- A.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d”,删除其他权利要求
- B.权利要求1未作修改,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c和e”
- C.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e”,删除其他权利要求
- D.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f”,特征f在原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
A B C D
C
[考点]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1节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规定,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在选项A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原权利要求1加上原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d而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而原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3是原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2是原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该修改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中的任何一种,选项A错误。在选项B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合并了原权利要求3和原权利要求4,而原权利要求3和原权利要求4都是权利要求1,即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因此,选项B错误。在选项C中,保留了原权利要求4,并将其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了其他权利要求,该修改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权利要求的删除”,因此,选项C正确。在选项D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f,原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中都没有出现技术特征f,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中不含包括a、b和f三个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因此,该修改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中的任何一种,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