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A注册会计师执行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需要针对特定审计目标判断审计证据适当性。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序号 | 获取的审计证据 |
(1) | 销售发票,销售合同 |
(2) | 预计负债明细表,律师函证回函 |
(3) | 供应商发票,供应商对账单 |
(4) | 要求客户提供信息的积极式函证回函,要求客户核对信息的积极式函证回函 |
(5) | 管理层书面声明,董事会决议 |
(6) | 销售单,发运凭证 |
要求: 分别针对上述每种情况,指出哪个证据的可靠性更高,并简要说明理由。将答案直接填列在下表中。
序号 | 可靠性高的证据 | 理由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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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性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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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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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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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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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由甲公司与其客户共同签定,有签约双方的盖章,受客户的制约;销售发票 由甲公司开具,属于内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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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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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证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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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函是注册会计师直接获取的外部证据,预计负债明细表是甲公司编制的内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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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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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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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发票由供应商提交采购部门,供应商对账单由供应商直接寄给不负责采购交易 和应付账款记录的独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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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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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客户提供信息 的积极式函证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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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回函中提供的信息来自客户的记录,是独立来源的信息,可靠性较高;客户回函 中的核对结论可能是客户在未加核对的情况下寄回的,可靠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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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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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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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书面声明属于口头证据,可靠性较低;董事会决议属于书面文件,可靠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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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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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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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与发运凭证都由甲公司自行填制,但销售单只在内部流转而发运凭证一联交顾 客,在外部流转,受到顾客一方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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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注册会计师是X公司20×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具体审计计划的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1)拟通过实施函证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营业收入的发生认定和营业成本的完整性认定。
(2)采用跟函方式的某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执行函证程序,A注册会计师没有要求X公司的财务人员跟随前往。
(3)如果部分债务人直接向X公司回函,只要X公司没有拆封且直接转交项目组,就不必要求债务人直接向事务所回函。
(4)为提高不可预见性,以应对关联方交易的特别风险,在向关联方函证时,直接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寄发积极式询证函。
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相关内容如下:
(5)甲客户回函不承认截至20×2年12月31日累积欠X公司100万元货款的记载,但承认20×2年10月15日已收到X公司的80吨Y产品,回函中附有包括“3个月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补充销售协议。因X公司已于20×3年1月20日收到货款,该笔应收账款不存在错报。
(6)寄发给欠款金额最大的乙公司的积极式询证函直到审计报告日没有收到回函,拟按审计范围受限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研意见。
要求:
请逐一考虑上述每种情况,指出注册会计师的函证决策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认为决策不当,请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1)存在不当之处。函证程序可以证实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与营业收入的发生认定,但不足以证实营业成本的完整性认定。
(2)不存在不当之处。[理由:按规定,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处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
(3)存在不当之处。即使X公司没有拆封且直接转交给事务所,也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能同意债务人将询证函回函直接寄给X公司。
(4)存在不当之处。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实施函证不符合审计准则。按规定,事务所应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客户寄发询证函。
(5)存在不当之处。X公司于20×2年末在退货期届满之前确认营业收入,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应要求X公司调整相应财务报表。
(6)存在不当之处。在无法收到回函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实施函证替代程序或其他审计程序,在此之前不能发表审计意见。
3. 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甲公司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100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分析程序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A注册会计师拟在了解甲公司内部控制时实施分析程序,据以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执行。
(2)对于重大错报风险较低且数据之间具有稳定的预期关系的领域,A注册会计师拟不实施细节测试,而是单独使用实质性分析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甲公司2015年度客户流失严重。A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中运用分析程序时,拟以2014年末应收账款为预期值,判断2015年末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重大波动。
(4)甲公司按诉讼标的支付律师服务费。2015年度律师费用总额比2014年度显著增加,但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预计负债余额反而比2014年末减少。A注册会计师据此认为预计负债的完整性存在重大错报。
(5)对应付账款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由于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与预期值之间的差异为90万元,该差异比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低10万元,A注册会计师认为差异可以接受,无须对该差异进行调查。
(6)在审计完成阶段,A注册会计师拟实施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总体进行最后复核,以合理确信重要交易、重要账户余额和重要披露的重要认定不存在重大错报。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情况(1)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在了解内部控制时通常不使用分析程序。
情况(2)恰当。
情况(3)不恰当。2015年度客户大量流失,导致2015年末应收账款与2014年末不具备可比性,不应将2014年末应收账款作为2015年末应收账款的预期值。
情况(4)不恰当。甲公司按诉讼标的支付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与年末未决诉讼之间不存在稳定的可预期关系,不能根据年度律师服务费对年末未决诉讼形成预期。
情况(5)不恰当。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可接受的差异额不应超过财务报表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甲公司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100万元,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不应超过75万元,故90万元的差异明显超过了可接受的差异额,应当进行调查。
情况(6)不恰当。总体复核阶段实施的分析程序并非为了对特定账户余额和披露提供实质性的保证水平,而是为了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