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参考答案 尊敬的A公司: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新型起钉锤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技术交底材料、技术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以及现有技术,我方认为贵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处,将会影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顺利授权,现逐一指出。
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起钉锤,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起钉锤,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一种多功能起钉锤,包括锤柄20,锤柄一端设置起钉锤头30,所述锤头30的一侧是榔头,锤头30另一侧尖角处有倒脚,用于起钉操作。起钉锤头的顶部中央向外突出形成支撑柱,设置支撑柱是为了增加起钉高度,使需要拔出的钉子能够完全被拔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并且它们都属于新型起钉锤这一相同的技术领域,都解决了便于起钉锤拔出长钉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支撑部由锤头组件顶部中间向外突出的部分构成,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起钉锤头的顶部中央向外突出形成支撑柱,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支撑部的高度可以调节。但是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的支撑部是由锤头组件顶部中间向外突出构成的,该部分是固定的,其高度不能调节,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其限定部分与其引用部分存在矛盾,导致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限定了所述把手为中空的,内设调节装置,所述调节装置与锤头组件螺纹连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把手2是中空的,调节螺杆53贯穿其中。把手2的中空内表面设置有与调节螺杆53配合使用的内螺纹,这样调节螺杆53可在把手2内旋进旋出,即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在调节螺杆与把手螺纹连接,而不是与锤头组件螺纹连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其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5没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目前掌握的对比文件,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需要考虑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所述支撑部的高度可以调节”从而使支撑部的高度适用于不同长度的钉子。
权利要求5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支撑部为板状,其两端具有弧形支撑面”,从而增大支点的接触面积,避免支点对钉有钉子的物品造成损坏,同时可增加起钉时的稳定性。
由此可见,两个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彼此之间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从而两个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目前贵公司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较多问题,我方专利代理人将会与贵方积极沟通,在充分理解发明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分析和对比,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以上为咨询意见,供参考。
××专利代理公司×××
××年××月××日
第二题参考答案 客户自行撰写的说明书中,需要修改的内容有:
一、发明名称
应当明确记载本申请的发明名称:一种起钉锤。
二、技术领域
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五金工具,尤其涉及一种结构新颖的起钉锤。
三、背景技术
根据目前检索到的现有技术情况,本申请的第一实施例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已经构成了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因此应当将背景技术修改为锤头组件顶部中央向外突出形成支撑部的技术方案,并且应当分析背景技术存在的不足:虽然设置支撑柱能增加起钉高度,但是由于支撑柱的高度是固定的,而现实中钉子的长度是各种各样的,这种起钉锤不能适应不同长度的钉子,应用范围是受限制的。
四、发明内容
该部分中应当明确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的有益效果。
首先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起钉锤的支撑部高度不能调节、适应范围窄、不能起出不同长度的钉子的问题。
其次应当记载该申请的技术方案。
最后,应当阐明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优点(有益效果)在于可根据需要调节支撑部的高度,从而增大支点距离,适应不同长度钉子的需要。
五、附图说明
目前的说明书中缺少附图说明,应当写明各幅图的图名并作简要说明。
六、具体实施方式
目前的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已经构成了现有技术,可以从申请文件中删除。
第三题参考答案 1.一种起钉锤,包括锤头组件、把手和支撑部,把手固定在锤头组件上,锤头组件的一端设置有起钉翼,另一端设置有锤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起钉锤还包括调节装置,调节装置的一端与支撑部固定连接,用于调节支撑部伸出锤头组件的高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装置是调节螺杆。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杆与锤头组件螺纹连接。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锤头组件上开设有螺纹槽,所述调节螺杆与所述螺纹槽螺纹连接。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锤头组件上设置一个贯穿的孔,孔内设有螺纹,所述调节螺杆通过所述贯穿的孔与锤头组件螺纹连接。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杆远离锤头组件的一端固定有调节控制钮。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杆与把手平行设置,把手上设置有固定支架,所述螺杆可以在固定支架内活动穿过。
8.如权利要求5~7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杆的长度小于把手的长度。
9.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锤头组件上具有一个贯穿的孔,所述把手通过该孔固定在锤头组件上,所述调节螺杆与把手螺纹连接。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是中空的,其内表面设置有螺纹,所述调节螺杆设置在中空把手内,并与中空把手螺纹连接。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杆远离锤头组件的一端固定有调节控制钮。
12.如权利要求9~11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杆的长度大于把手的长度。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部为板状,两端具有弧形支撑面。
第四题参考答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起钉锤,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起钉锤,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一种多功能起钉锤,包括锤柄20,锤柄一端设置起钉锤头30,所述锤头30的一侧是榔头,锤头30另一侧尖角处有倒脚,用于起钉操作。起钉锤头的顶部中央向外突出形成支撑柱,设置支撑柱是为了增加起钉高度,使需要拔出的钉子能够完全被拔出,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调节装置,用于调节支撑部伸出锤头组件的高度,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起钉锤的支撑部高度可调节,从而使起钉锤适合起出不同长度的钉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长度附加头的起钉锤,其虽然公开了起钉锤的长度可以加长,但是没有公开支撑部高度可以增加,也没有公开可以通过调节装置调节支撑部的高度,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调节装置,能够调整支撑部与起钉翼之间的距离,从而调整支点高度,适应不同长度的钉子,适用范围广,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