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至少有1个错项。 三、简答题(每题8分。)某注册税务师2008年2月对企业2007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企业12月份将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成本2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中,由于企业生产产品成本已经进行了部分结转和销售,所以无法按照审核发现的20000元直接作为错账调整金额。
2007年底,企业的在产品相关成本科目余额是100000元,完工产品相关成本科目余额是500000元,当期的已销售产品成本是400000元,假设该企业已经结账。
[问题]1. 按“比例分摊法”计算错账调整金额在相关环节分摊的分配率、分摊数额。
分配率计算:
分摊率=多计生产成本数额÷(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20000÷(100000+5130000+400000)×100%=2%
各环节的分摊数额:
在产品应分摊数额=100000×2%=2000(元)
产成品应分摊数额=500000×2%=10000(元)
12月销售产品成本应分摊数额=400000×2%=8000(元)
2. 做出跨年度账务调整分录。
调整相关账户: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
贷:生产成本 2000
库存商品 1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3. 简述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改革对于增值税发票的影响。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4. 某食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肉类销售情况:根据该生产部门填制的产品入库表统计,该公司2015年共生产成品数量20044662.07公斤,而该公司财务入库数量为19994603.32公斤,相差50058.75公斤。经税务师进一步核实,发现其相差的数量40000公斤系公司按市场价格直接抵消WHM餐饮公司就餐招待费用722000元(含税)(有WHM餐饮公司提供的一百余张收据及双方协议为证),公司相关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其他”722000元,贷记“应付账款”722000元;借记“应付账款”:350088元,贷记“库存商品”350088元;剩余相差公斤数属于正常损失数量。
问题:
该公司就货物抵消招待费用应作的调整分录。
货物抵消招待费,未作销售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83061.95元(722000÷1.13×13%),也使账载的招待费减少。企业错账分录:
借:管理费用——其他 722000
贷:应付账款 722000
借:应付账款 350088
贷:库存商品 350088
调整分录:
借:应付账款 371912 (722000-350088)
主营业务成本 350088
贷:主营业务收入 638938.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3061.95
王先生以200万元在某市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业务扩大,需要大量流动资金,但公司无法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2016年7月1日王先生通过住房抵押以个人名义按年利率6.5%,向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期限半年,取得贷款后,王先生全部交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5%。5. 王先生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支出,能否在有限责任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简述理由。
王先生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不能在有限责任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理由:因为王先生是以个人名义贷款,其利息支出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费用扣除。
6. 假定王先生按银行贷款利率向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利息,应缴哪些税费?半年利息应缴税费金额分别是多少?
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增值税=500×6.5%÷12×6÷(1+3%)×3%=0.47(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47×(7%+3%+2%)=0.06(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6.5%÷12×6÷(1+3%)]×20%=3.14(万元)
7. 假定有限责任公司向王先生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6年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金额为多少?应如何办理?
如果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关联债资比例=(500×6)÷(200×12)=1.25,未超标。支付的利息允许全额扣除。
如果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7月1日,关联债资比例=(500×6)÷(200×6)=2.5,超标。
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200×2×6.5%÷12×6=13(万元)。
王先生应自行缴纳税款并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凭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位于市区的某公司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出租房产,合同约定租赁期五年,每年含税租金10万元,并约定第一年7月1日一次性向租赁方收取50万元房屋租金,一次性开具发票。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问题:8. 上述出租房产业务2017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房屋租赁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出租房产业务第一年的增值税=500000÷(1+5%)×5%=23809.52(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房产业务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应将5万元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9. 假设当期无其他业务,就第一年收取租金、计提税金及附加、结转收入和税费的业务作出账务处理。(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①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预收账款 476190.4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3809.52
②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递延税款 2380.95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666.67
——应交教育费附加 714.28
③结转收入和税费:
借:预收账款 47619.05
贷:其他业务收入 47619.05
借:税金及附加 238.1
贷:递延税款 2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