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一)
新华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以货币资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长江贸易公司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于2008年3月终止生产经营,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008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记入“投资损益”借方,并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0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1. 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是正确的。此项投资损失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应于2010年收集此项损失相关的证据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2) 税务机关自2009年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是不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在汇算清缴期限界满开始加收,也即应自2009年6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2. 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此项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追补确认为2008年度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调整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的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款,应按规定申请退还或者抵顶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
个体工商户甲在某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09年1月,甲以生意清淡经营亏损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预准地税务所责令其限辫申报,但甲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甲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后甲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服装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问题:3. 根据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甲的行为?
(1) 对于甲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所应责令其限期申报,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对于甲在限期申报期逾期仍不申报,税务所有权核定应纳税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对于甲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4. 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
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以下两方面不妥:①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②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
(三)
拓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以2000万货币资金投资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后因拓展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10年3月终止对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投资。经对有关情况深入调查,注册税务师了解到。
1.终止投资时,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如下: 资产负债表-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 单位:万元 资产 | 期末数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期末数 | 流动资产 | 6000 | 流动负债 | 1000 | 其中:货币资金 | 6000 | 其中:短期借款 | 1000 | 长期投资 | 0 | 长期负债 | 0 | 固定资产 | 0 | 所有者权益 | 5000 | 其他资产 | 0 | 其中:实收资本 | 2000 | | | 盈余公积 | 500 | | | 未分配利润 | 2500 | 资产总计 | 6000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6000 | |
2.拓展投资有限公司终止投资有三种初步方案具体情况为:
(1) 注销方案:注销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支付从业人员经济补偿金及清算费用合计100万元,偿还短期借款1000万元后,收回货币资金4900万元。
(2) 股权转让方案:以500万元价格转让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的股权
(3) 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先将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分回,然后以2500万元价格转让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的股权。
假定上述兰种方案都可行,其他情况都一致,拓展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可税前弥补的亏损。
问题:5. 拓展投资有限公司三种终止投资方案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1) 注销方案:收回的4900万元为清算后分得的剩余资产,相当于被清算企业(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中按股权比例计算的部分,为股息性所得,因此,(4900-2000)=2900(万元),全部为股息性所得,可全部作为免税收入。
(2) 股权转让方案:以5000万元价格转让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的股权,为财产转让收入,转让所得(5000-2000)=3000(万元),属于应税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
(3) 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分得的2500万元为股息性所得,为免税收入:以2500万元价格转让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的股权,为财产转让收入,转让所得(2500-2000)=500(万元),属于应税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6. 分别计算拓展投资有限公司三种终止投资方案实施后的税后净利润。
三种终止投资方案中,实现税后净利润情况为:
(1) 注销方案:2900万元;
(2) 股权转让方案:3000-750=2250(万元)
(3) 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2500+(500-125)=2875(万元)
7. (四)
某公司2009年10月辞退甲、乙、丙三名正式员工:甲员工已经工作3年,月收入5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元;乙员工已经工作9年,月收入1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90000元;丙员工已经工作15年,月收入8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2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200元/月。
问题:
对甲、乙、丙三名员工,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多少?
1.甲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5000元,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200×12×3=79200(元),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5000元因在79200元以内,免纳个人所得税。
2.乙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90000元,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200×12×3=79200(元),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90000-79200=10800(元),月工资收入:10800/9=1200(元)
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00元费用扣除额,不纳个人所得税。
3.丙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20000元,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200×12×3=79200(元),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120000-79200=40800(元),月工资收入:40800÷12=3400(元)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400-2000)×10%-25]×12=1380(元)
(五)
2010年3月万保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奥装饰公司和达明塑钢厂分别以自行开发的房产、货币资金和外购的钢材投资成立万海达建材经营公司,并约定按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主体投资情况汇总表 单位:万元 投资主体 | 投资方式 | 原账面价值 | 投资确认的公允价值 | 股权比例 | 万保房地产开发公司 | 房产 | 400 | 600 | 60% | 海奥装饰公司 | 货币资金 | 200 | 200 | 20% | 达明塑钢厂 | 钢材 | 150 | 200 | 20% | |
问题:8. 各投资主体投资设立万海达建材经营公司的行为,所涉及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涉及税种规定如下:
(1) 万保房产开发公司以自行开发的房产对外投资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开发产品(房产)对外投资,发生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产品(房产)因投资引起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达明塑钢厂以外购的钢材对外投资:外购货物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外购货物(资产)因投资引起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海奥装饰公司以货币资金投资,不涉及税款缴纳。
9. 应如何确定各投资主体投资业务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要求计算具体数额)
计税依据按如下确定:
(1) 万保房产开发公司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确定:以投资确认的公允价值作为应税收入额,扣除账面价值和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作为该投资房产的应纳税所得额;
(2) 达明塑钢厂投资涉及的增值税:以投资确认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以投资确认的作为应税收入额,扣除账面价值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作为该外购钢材对外投资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