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一种互助组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户或企业采取地位平等、自愿参与、自由退出、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管理模式,在农业生产技术和信息,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以及储存方面自行组织合作成员,通过社员之间的互相帮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小生产与大市场紧密联结,在农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乡村振兴中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