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三、判断题1.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关按照房屋最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对 错
A
[解析]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由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如扣除项目不实,会影响纳税额。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 天马公司于2001年11月暂时进口一批货物,当时该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20%。由于经营需要,2002年2月天马公司向海关申请将这批货物转为正式进口,这时该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调整为15%。该公司应按15%的税率补缴关税。
对 错
A
[解析] 依照关税法的有关规定,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因此,该公司应按正式进口时的15%的税率补缴关税。
3. A市甲企业委托B市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该批消费品应缴税款应由乙企业向 B市税务机关解缴。
对 错
A
[解析]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委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乙企业是受托方,应由乙企业向B市税务机关解缴。
4.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 错
B
[解析] 依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从顺序上应先注销税务登记,而非工商登记。
5.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对 错
B
[解析]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为,合伙具有人合性质,如果允许个别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如参与管理权、事务执行权等,则不利于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6. 注册资本为1 000万美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得低于 250万美元。
对 错
B
[解析] 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所以,并非所有中外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均不得低于25%。
7.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对 错
A
[解析] 这句话属表见代理的情况,代理行为有效。即善意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其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接受合同的约束。
8.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时,如果未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而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作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 错
A
[解析] 在《证券法》中对承销商的法律规定中,要求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如果因为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除发行人要承担责任外,作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9.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向货物到达口岸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消费税。
对 错
B
[解析] 纳税人进口货物的,应该向报关地的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10.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之前,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 错
B
[解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是拥有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如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因此,并非一定是以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为前提。
四、计算分析题(凡要求的项目,均须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解释、分析、说明理由的内容,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1. 某建材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建筑装修材料的销售,同时兼营装修业务和工具租赁业务。该商店对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分别进行核算。2002年4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从某工厂购进涂料一批,货款已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0元(不含增值税);
(2)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共计397 800元(含增值税),其中包括本月购进涂料全部对外销售的销售额105 300元;
(3)出租装修工具收入12000元;
(4)承揽装修及地板安装业务收入87000元。
已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
要求:
(1)指出该商店4月份发生的经济业务中哪些应当缴纳营业税?
(2)计算该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3)计算该商店当月应纳营业税税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1)该商店4月份发生的出租装修工具,承揽装修及地板安装业务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
(2)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397800/(1+17%)×17-60000×17%
=57 800-10 200=47 600(元)
(3)出租装修工具应纳营业税额=12000×3%=360(元)
承揽装修及地板安装业务应纳营业税额=87 000×5%=4 350(元)
当月应纳营业税额=360+4 350=4 710(元)
注意:此题涉及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依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还有,在营业税额的计算中,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税,适用不同的税率加以计算。
2. 大学教授李某2002年3月取得如下收入:
(1)工资收入2900元;
(2)一次性稿费收入5 000元;
(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
(4)一次性翻译资料收入3 000元;
(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 286元。
已知: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所得适用税率均为20%。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见下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要求:计算李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1)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 900-800)×15%-125=190(元)
(2)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 000×(1-20%)×20%×(1-30%)=560(元)
(3)讲学收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00元,可减除的费用为800元,因此不纳税。
(4)翻译资料收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 000-800)×20%=440(元)
(5)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不纳税。
李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90+560+440=1 190(元)
五、简答题1. 公司甲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企业的事务管理?如果甲擅自出租营业执照,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甲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如果甲擅自出租营业执照,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如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财产的清偿顺序为:(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 大文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营网站服务。在2001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税务机关认为,大文公司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10万元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文公司不同意税务机关的意见,并以此为由拒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无效后,作出了暂停大文公司使用发票的处罚决定。大文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简要说明大文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中,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大文公司拒缴税款的做法是否合法;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大文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中,税务机关的意见符合税法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坏账准备金允许扣除,但纳税人的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等不得扣除。
大文公司拒缴税款的做法不合法。依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而无暂停使用的处罚。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综合题1.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 200万元;乙出资1 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 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 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2.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 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因为,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约定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而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法定解除则需有法定情形,当事人的情况也不符合。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的损失达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5)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公司在此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