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三、判断题1. 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1 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360万美元,外方出资160万美元。各方出资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外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对 错
A
[解析] 此题涉及三个考点:(1)关于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相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 2/3。其中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双方约定的注册资本为520万美元符合要求。(2)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外方出资16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0.77%,符合要求。(3)关于出资期限,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约定一次交付出资的,投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因此,本题中中外双方的约定均符合法律规定。
2. 在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对债务人所作的减免债务,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保证人仍应按照原来债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对 错
A
[解析] 此题涉及的是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破产法规定,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即债权人在协议中对债务人所作的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按原来债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
3.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对 错
A
[解析] 此题是关于禁止背书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文句即为禁止背书。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4. 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对 错
B
[解析]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两者要分清楚。
5. 对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某项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首先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其营业额。
对 错
A
[解析] 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首先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6.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出让土地和出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对 错
B
[解析]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即契税是由权属的承受人缴纳,而非出让人。
7. 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执行。
对 错
B
[解析] 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不得由法定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都可以同时申请行政复议。
对 错
B
[解析]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9. 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对 错
B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10. 王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甲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家具销售业务。任职期间,王某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办公家具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股东会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决定将其从事上述行为所得收入收归本公司所有。甲公司股东会的决定是正确的。
对 错
A
[解析] 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的职责中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甲公司与乙公司均经营办公家具的销售,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合法,股东会的决定是正确的。
四、计算分析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1. 某电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2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销售A产品50台,不含税单价80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截止月底,购买方尚未提货。
(2)将20台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单位成本为6 000元,该产品尚未投放市场。 (3)单位内部基本建设领用甲材料1 0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
(4)改、扩建单位幼儿园领用甲材料2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同时领用A产品5台。
(5)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8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20元,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
(6)当月发生购进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为7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月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完毕。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税务局核定的B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
(1)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2)计算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3)计算当月应缴增值税税额。
(1)当月销项税额=[50×8 000+5×8 000+20×6 000×(1+10%)]×17%=97 240 (元)(2分)
或:
B产品组成计税价格=6000×(1+10%)=6 600(元)
当月销项税额=[50×8 000+5×8 000+20×6 600]×17%=97 240(元)
或:
销售A产品销项税额=8000×50×17%=68 000(元)
将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的销项税额=6000×(1+10%)×20×17%=22440(元)分)
改、扩建幼儿园用A产品销项税额=8000×5×17%=6 800(元)
当月销项税额=68 000+22440+6 800=97 240(元)
(2)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70 000-(50×1 000+50×200+20×800)×17%=57 080 (元)
或:
当月进项税转出:
单位内部基建领用甲材料=1 000×50×17%=8 500(元)
改、扩建幼儿园领用材料=200×50×17%=1 700(元)
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800×20×17%=2 720(元)
进项税转出合计=12 920(元)
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70000-12 920=57 080(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97240-57080=40160(元)
2. 某企业2003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A类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820000元,已缴纳关税230000元。
(2)委托某工厂加工B类化妆品,提供原材料价值68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该批加工产品已收回(受托方没有B类化妆品同类货物价格)。
(3)销售本企业生产的C类护肤品,取得销售额580000元<不含增值税)。
(4)“三八”妇女节,向全体女职工发放C类护肤品,计税价格8000元(不含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A类、B类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30%,C类护肤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
要求:
(1)计算A类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B类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C类护肤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1)进口A类化妆品应交纳消费税=(820 000+230 000)/(1-30%)×30%=450 000 (元)
或:
从国外进口A类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820 000+230 000)/(1-30%)=1 500 000 (元)
进口A类化妆品应交纳消费税=1 500000×30%=450000(元)
(2)委托加工B类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68 000+2 000)/(1-30%)×30%=30 000 (元)
或:
委托加工的B类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68 000+2000)/(1-30%)=100000(元)
委托加工B类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100000×30%=30000(元)
(3)C类护肤品应缴纳消费税=(580000+8 000)×8%=47040(元)
或:
销售C类护肤品应缴纳消费税=580000×8%=46400(元)
“三八”妇女节发放的C类护肤品应缴纳消费税=8 000×8%=640(元)
(4)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消费税=450 000+30 000+46 400+640=527 040(元)
五、简答题1. 甲运输公司与其他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其部分运输工具作为出资认购了相应的发起人股份,同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甲将已作为出资的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甲将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甲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将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或:抽资、抽回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抽回股本)的违法行为。
甲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或将抽逃的资产如数归还);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或:处以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业资产总额4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值90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60万元。企业负债总额800万元,其中,应交税金5万元,应付职工工资15万元,应缴行政罚款1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应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340万元(400-60)。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或:清算费用]后,应首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15万元;其次支付税款5万元;最后,再按照同一比例支付其他破产债权(或:再支付其他破产债权)。
六、综合题1.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批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该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2. 某国有工业企业,200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4 6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3 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1万元,营业税1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
(3)营业费用120万元;财务费用28万元;管理费用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向主管部门捐款70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一老年服务机构捐款20万元,向技术监督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
(5)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该企业全年实际发放的职3232资总额为3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 268.8万元,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56万元。
②截止年底,本年已预缴所得税200万元。
③该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对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进行了如下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4 600(产品销售收入)+400(其他业务收入)-3 800
(产品销售成本)-14(营业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0(营业费用)-28(财务费用)-232(管理费用)
-100(营业外支出)+17(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71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17×33%=236.61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36.61-200=36.61万元
由于该企业发生重大人事变动,直至2003年2月20日,该企业才向税爷机关报送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要求: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计算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
(3)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根据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8万元[1 500×5‰+(4 600+400-1 500)×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30-18)。
②将向主管部门的捐款以及交纳技术监督部门罚款在税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70+10)。
③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还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7/(1-15%)-17]。
或: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交所得税=17/(1-15%)×(33%-15%)=3.6(万元)。
④按实发工资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2(万元)(320- 268.8)。
⑤按实际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47.04(万元)[268.8×(2%+14%+1.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6(万元)(56-47.04)。
或:
按实发工资和实际计提的“三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应调增所得税额60.16(万元)[(320-268.8)+56-268.8×(2%+14%+1.5%)]。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3+51.2+8.96=872.1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872.16×33%=287.81(万元)
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已缴纳税款=20×15%=3(万元)
2002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7.81-3=284.81(万元)
或:
该企业2002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717+12+80+3+51.2+8.96)×33%-(20×15%
=284.81(万元)
或:
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17+51.2+8.96=852.1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852.16×33%=281.21(万元)
联营企业应补缴所得税3.6(万元)
2002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1.21+3.6=284.81(万元)
或:
2002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17+51.2+8.96)×33%+3.6
=284.81(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84.81-200=84.81(万元)
(3)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不符合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企业于 2003年2月20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已经超过了纳税申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