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上市公司甲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2016年4月1日,ABC会计师事务所与甲公司续签了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XYZ会计师事务所和ABC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同一品牌,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ABC会计师事务所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项:
(1)A注册会计师的岳母于2013年购买甲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面值2000元,即将到期。
(2)甲公司系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2016年末,审计项目组成员A的父亲拥有乙上市公司300股流通股股票,该股票每股市值为12元。
(3)B注册会计师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与A注册会计师同处一个业务部门。2016年3月1日,B注册会计师购买了甲公司股票5000股,每股10元,由于尚未出售该股票,ABC会计师事务所未委派B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
(4)ABC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C不属于项目组成员,其妻子继承父亲遗产,其中包括甲公司内部职工股20000股。
(5)甲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发生在北京,执行此审计业务时均由ABC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部的项目组成员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除合伙人外)负责,而项目合伙人是从ABC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分部被委派往北京分部协助其业务发展的,在ABC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部的D合伙人购买了甲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要求:
针对上述(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1)产生不利影响。A注册会计师与其岳母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其岳母拥有被审计单位的债券,对A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
(2)产生不利影响。审计项目组成员F的主要近亲属在可以对审计客户施加控制的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影响。
(3)产生不利影响。B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与A注册会计师同处一个业务部门,在A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4)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事务所合伙人的配偶通过继承等方式从甲公司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会对审计独立性构成威胁。
(5)产生不利影响。某一审计客户的大部分业务发生在北京,执行此审计业务时均由北京分部的项目组成员(除合伙人外)负责,而项目合伙人是从香港分部被委派往北京分部协助其业务发展的,其身份隶属于香港分部,在此情况下,项目合伙人执行审计业务所处的分部通常被认为是北京分部,因此,在北京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