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三、判断题1. 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对 错
A
[解析]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对 错
A
[解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3. 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对 错
B
[解析]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对 错
A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对 错
A
[解析]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7.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3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100万美元。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对 错
B
[解析]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36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8. 作为票据发票人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付款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的,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对 错
A
[解析] 票据的发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9. 破产法贯彻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对所欠职工工资和税款,均按同一比例予以清偿。
对 错
B
[解析]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次支付所欠税款,最后按照同一比例支付破产债权。
10. 甲、乙、丙、丁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是欺诈客户行为。
对 错
B
[解析]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属于“操纵市场”。
11. 对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对 错
B
[解析]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2.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 错
B
[解析]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3. 境内某公司向境外某金融机构借款500万美元,该项借款属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
对 错
A
[解析] 境内机构的境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属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
14. 企业法人内部单位,只要是单独核算的,就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对 错
A
[解析] 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5. 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对 错
A
[解析]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16.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构成票据质押。
对 错
B
[解析] 汇票质押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17. 会计人员对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对 错
A
[解析] 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18. 会计人员在记录会计账簿时发生错误,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了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了自己的印章。该会计账簿记录合法有效。
对 错
A
[解析]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四、综合题1. A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甲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拟将60%的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甲企业委托的张律师就本次国有产权转让提出如下建议:
(1)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A市寻找受让方,且应尽量在本行业内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进行交易。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报经A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即可。
(3)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4)在对甲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之前,甲企业应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5)为了本次产权转让顺利进行,可以按资产评估价格的80%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6)为广泛征集受让方,决定在A市市级报刊上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7)为了减小招标、投标的工作量,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做出同意转让方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决定,同意事先规定受让方登记数量不得超过5家。
(8)如果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5%,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要求: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题目中各要点的顺序,指出张律师的建议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1)根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所以律师建议“在A市寻找受让方,且应尽量在本行业内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进行交易”不符合规定。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审批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时,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非备案)。
(4)由甲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
(5)按资产评估价格的80%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6)决定在A市市级报刊上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
(7)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做出同意转让方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
由产权交易机构事先规定受让方的登记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
让方进行登记。
(8)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2. 2006年6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
(1)2006年1月,甲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2)2006年2月,甲公司拟申请股票上市。当时,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拟发行股份总数为2000万股,其中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00万股。
(3)甲公司的股票成功上市后,该公司财务总监王某当年转让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部分股票。
(4)2006年4月,甲公司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000万股。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000万股,反对票为4000万股。
(5)连续90日以上持有甲公司股份18万股的股东李某,认为该公司董事王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丁损失,于是,于2006年5月20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18日,李某还未收到监事会的答复,遂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6)为甲公司出具2005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6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甲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 3万余元;正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丁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6年 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7)B公司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甲上市公司。具体做法为:B公司与甲公司的发起人股东F国有企业(本题下称“F企业”)订立协议,受让F企业持有的甲公司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甲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 F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B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B公司控制甲公司的成本,B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甲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H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采取募集设立,那么甲公司可否按照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逐步缴足?为什么?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甲公司能否申请股票上市?请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王某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李某起诉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6)陈某、丁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B公司收购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不能按照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逐步缴足。因为《公司法》规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额,而募集设立的则不允许。
(2)甲公司不能申请股票上市。首先公司的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而本题中只有2000万元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而本题中甲公司公开发行的比例不足。
(3)王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本题中,甲公司的股票上市后,王某在当年即转让其所持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4)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9000万股)的半数以上通过。
(5)本题考查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李某起诉董事王某的行为有以下不合法之处:第一,本题中,李某连续持有股份仅为九十日(法律规定为180日),不合法,另外,李某持有的股份仅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9% (18/2000= 9%),不足1%(法律规定为1%),所以,李某不具备资格。第二,李某向监事会求助, 2006年5月20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到2006年6月18日,时间间隔尚未达到法定的三十日,就自行起诉是不合法的。第三,李某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是不对的,而应以李某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6)陈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丁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丁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7)B公司收购甲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B公司收购甲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B公司收购甲公司不用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F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B公司履行报告义务,而非F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B公司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B公司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方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3. A空调生产厂与B科研所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合同约定:B科研所将研制成功的空调制冷技术提供给A空调厂,A空调厂先支付价款10万元,其余的价款在空调上市后的获利中提取20%,从获利年度起5年后不再提取,5年后该技术归A空调厂所有。B科研所为空调厂使用该项技术提供必要的人员指导。A空调厂利用B科研所的技术后,制出的空调因为质量上乘,所以销路挺好,当年就获利。第二年,另一地的C空调厂看到后,找到B科研所,也想利用该技术。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个同样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到期双方合同终止,B科研所收回该项技术。不料,这项合同被A空调厂得知,于是向B科研所交涉,要求解除与C空调公司的合同,因为该项技术已归其所有。B科研所说,该项技术4年后才归A空调厂所有;在此之前其有权与他人订立合同,况且合同在3年后就终止了。A空调厂交涉没有结果,就不再交纳提成费。B科研所遂以A空调厂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A空调厂与B科研所签订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吗?为什么?
(2)A空调厂与B科研所签订的合同中采用了哪种使用费计算方法?
(3)B科研所是否可与C空调厂签订一份与A空调厂相同的期限为3年的合同?
(4)若A空调厂在经营中将该技术泄露给他人,B科研所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5)设B科研所与A空调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A空调厂不得在B科研所的技术上发展新技术,该约定是否有合法,为什么?
(6)设A空调厂在B科研所技术的基础上,获得了后续改进的新技术,则该新技术成果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7)若有关部门裁定A空调厂使用的技术侵犯了D公司的专利权,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B科研所与A空调厂签订的合同不是技术服务合同,而是技术转让合同。本案小B科研所与A空调厂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是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是技术转让合同,而且是包含了服务内容的、附期限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
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本案的合同内容不符合这一定义。B科研所提供技术,A空调厂支付价款利用该项技术,实际上符合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定义,即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专利的所有权转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而技术服务只是技术转让后的延伸,故该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但从合同的内容看,A空调厂对于该项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在5年后才能获得,这样在这5年内合同又类似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本质上,双方的合同可以说是一个附期限的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在这5年的期限届满之前,B科研所保留技术的所有权,A空调厂只有使用权。既然如此,A空调厂就无权限制B科研所再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因为双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在这5年内A空调厂享有独占的或排他的使用权。B科研所与C空调公司订立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没有侵犯A空调厂的权益;因为此时A空调厂并未享有技术的所有权,况且B科研所与C空调公司的合同并未超过5年的期限。若超过了5年的期限,那么5年之后合同就侵犯了A空调厂的权益,因为A空调厂已获得了专利的所有权。
(2)B科研所与A空调厂的合同采用的是提成支付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技术合同的一个必备条款是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规定了下面几种方式供当事人在约定时选择:①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即在合同中对于技术转让费、使用费、咨询费等规定一个总的数额,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②提成支付,即预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比例,待有了效益后按比例提成。③提成支付加预付入门费,即合同订立时先付一定数额“入门费”,其余的按比例提成。本案中,A空调厂与B科研所之间的合同价款的支付方法即属于提成支付加入门费的方式。
(3)可以。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普通专利技术合同转让人再将技术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前面已经分析过,B科研所与A空调厂签订的合同在5年期间类似于一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法》的调整。依《合同法》受让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但是,作为出让人能否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要视第一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而定,若为独占性或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出让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技术;若为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出让人有权许可第三人实施该技术。本案中未交代B科研所与A空调厂的合同性质,应依法推定为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故出让人B科研所有权许可第三人C空调公司使用实施该技术。
(4)可要求A空调厂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本问中,A空调厂违反合同约定,将合同项下的技术秘密泄露给他人,侵犯了 B科研所的权益。对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A空调厂违反合同,泄露合同项下的技术秘密,B科研所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 A空调厂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与本合同的性质不符)。
(5)不合法。因为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不得限制技术发展。《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6)该新技术成果应归A空调厂所有。因为技术合同转让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分享办法的,该技术成果归改进方所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在本案中,A空调厂与B科研所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因此,A空调厂在B科研所的该技术基础上获得了后续改进的新技术,该新技术成果应当属于A空调厂。
(7)B科研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甲厂是生产外贸出口产品的定点厂家,其生产的A产品供应国际市场,于1999年3月6日将A产品商标在国外注册。随着甲厂生产的A产品信誉的上升,订货数量的增加,甲厂为完成定单任务,遂邀请乙厂共同生产A产品。由于甲、乙两厂生产的A产品在外国畅销,且受国内客户的欢迎,甲、乙两厂在保证供应国外客商的同时,也生产一部分产品供应国内市场。因为A产品有利可图,其他一些小厂家也纷纷生产一些注明A产品字样的产品供应市场。
一年后,乙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声明。在声明中乙厂称:A产品系乙厂的专用产品,A产品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近来发现一些厂家使用A产品商标生产产品,为维护A产品商标的信誉和乙厂的合法权益,现声明,未经乙厂同意的厂家今后一律不得再使用 A产品商标,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欲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须于3个月内前来乙厂协商,并与乙厂签订协议,支付费用。
甲厂看到乙厂的声明后,十分不满,认为:A产品系甲厂试制并首先生产,并已在国外注册,虽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但已生产多年,在国内外均具有良好的信誉,属于知名产品,现乙厂要求包括甲厂在内的其他厂家未经乙厂同意一律不得再使用A产品商标,显然是侵犯了甲厂的合法权益;乙厂应将声明收回,甲厂使用A产品不必经乙厂同意。
丙商店是甲厂多年的客户,一直在销售甲厂生产的A产品,其不知道乙厂注册了A产品的商标,直到工商部门根据乙厂提供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才得知乙厂是该产品的注册商标权人。
丁厂在乙厂就A产品商标已注册并作出声明后,继续使用A产品的注册商标。由于其生产的A产品存在着质量问题,消费者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反映情况,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发现,丁厂在生产过程中,不仅使用了A产品的注册商标,而且还在产品的生产厂家处注明乙厂生产。工商部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是否有权在声明中禁止他人未经乙厂同意擅自使用A产品商标?为什么?甲厂能否以优先权的规定获得A产品的商标注册?为什么?
(2)如甲厂不经乙厂同意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属于什么行为?乙厂怎么办?
(3)甲厂如按乙厂的要求,与乙厂协商并获乙厂同意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须办理什么手续?甲、乙厂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4)丙商店是否应向乙厂承担赔偿责任?
(5)丁厂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当如何处理?
(1)乙厂有权声明要求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因为,乙厂已将A产品商标注册,乙厂是A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虽然甲厂生产和使用A产品的商标在先,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原则为先申请原则。所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乙厂有权声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甲厂不能以优先权为由获得对A产品商标的注册。根据《商标法》规定的优先权原则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依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相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显然甲厂已经超过了申请优先权的时间。
(2)甲厂如不经乙厂同意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乙厂可以向甲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甲厂应与乙厂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乙厂在合同中明确允许甲厂使用其注册商标;乙厂在合同签订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商标局备案。
甲、乙厂签订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后,甲厂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产品的质量,乙厂应当监督甲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
(4)丙商店无须向乙厂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丙商店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5)丁厂的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丁厂的行为已经损害了乙厂的名誉和经济利益,因此,丁厂首先应向乙厂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乙厂的经济损失;其次依照《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最后,如果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