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无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对 错
B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
对 错
A
[解析]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可以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对 错
B
[解析] 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3200万美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最少不得低于250万美元。
对 错
B
[解析]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所以外方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低于1200×25%=300万美元。
6.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投入到市场上商品的总量,以保持供不应求的局面。这种协议属于限制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是法律所禁止的。
对 错
A
[解析] 以上行为属于划分市场,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该种横向垄断协议损害市场绩效,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7. 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对 错
A
[解析] 批发企业计算消费税,没有抵扣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8.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对 错
A
[解析] 在消费税的退税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②纳税人出口按规定可以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货物出口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9.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一律不准予扣除。
对 错
B
[解析]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四、简答题1. 东南融资租赁公司与西北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东南公司按西北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设备租赁给西北公司使用;租赁期限5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200万元(每季支付50万元);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西北公司所有。为了保证西北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中部公司所属的职能部门在征得中部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东南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西北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中部公司的职能部门承担保证责任。
东南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西北公司使用;西北公司依约开始向东南公司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间,东南公司获悉:西北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东南公司随即与西北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西北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东南公司与西北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西北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东南公司收存。尽管如此,西北公司还是继续停止向东南公司支付租金。经东南公司多次催告,西北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东南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西北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合同履行期间,承租物经过一段时期的维修,西北公司认为,既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那么相应维修费应该由东南公司承担。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东南公司在西北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西北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 东南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3) 职能部门与东南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4) 西北公司将房产抵押给东南的,该抵押权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5) 西北公司认为维修费应该由东南公司承担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1) 东南公司在西北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不能以西北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东南公司在得知受到欺诈后,没有提出撤销合同,而是与西北公司协商后,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就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东南公司不能撤销融资租赁合同。
知识点:《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 东南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西北公司停止向东南公司支付租金,经东南公司多次催告,西北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东南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销售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 职能部门与东南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西北公司将房产抵押给东南,该抵押权无效。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在本题中,西北公司以厂房向东南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抵押权无效。
(5) 西北公司认为维修费应该由东南公司承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此,维修费应该由承租人西北公司承担。
2.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执行。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查,对于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事项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张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张某参与合伙事务。经查,对于合伙人入伙的方式,合伙协议并未约定。
某日,因丙外出,甲与乙和丁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买卖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 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 张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4) 合伙企业与A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1) 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名、数名或是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2) 甲聘请王某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知识点: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 张某未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合伙协议没有约定,乙只是征得甲的同意,没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张某不能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4) 该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该合同即便没有经过丙的同意,由于第三人是善意的,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3. 某家电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该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 外购钢材一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100万元、17万元。此外,为购进该批钢材,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费8万元、建设基金2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万元。该企业将本月外购钢材的40%用于装饰办公楼。
(2) 从德国进口用于生产家电的零部件一批,已验收入库。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关税20万元。
(3)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家电一批,已收到全部货价款(含增值税)234万元,给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货单”交给购货方自行提货。10月31日购货方尚未将该批货提走。
(4)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公司家电一批,货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另外向买方收取了10万元的手续费。该批家电于10月20日发出并向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10月31日尚未收到该批货款。
(5) 将自己生产的一批家电无偿赠送老红军,已知该批家电的成本为1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已知:家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10月1日增值税进项税额期初余额为10万元。
要求:计算10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234÷(1+17%)×17%+300×17%+10÷(1+17%)×17%+100×(1+10%)×17%=105.15(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17+(8+2)×7%]×60%+(100+20)×17%=31.02(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5.15-31.02-10=64.13(万元)。
五、综合题1. 东恒股份公司由朱某、胡某两个发起人发起设立,后经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股本总额为40000万元。2010年发生如下事项:
(1) 1月8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科研部,并根据总经理张某的提名聘任李某为科研部经理;②根据总经理张某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王某的职务,聘任监事赵某兼任财务负责人;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总经理张某准备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有关部门核准。
(2) 1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①2009年税后利润为10000万元,公司已累计提取法定公积金16000万元(以前年度均为盈利),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②选举股东代表朱某、白某和职工代表刘某为新一届的监事会成员;③动用税后利润6000万元和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发行股票溢价收入2000万元,收购本公司股份2400万股,并拟于1年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朱某发行股份2000万股。上述向朱某股东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2月1日,发行价格为每股40元,其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每股50元,2月10日发行结束。2010年1月,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同为某公司的子公司,长江公司、黄河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东恒上市公司2%、3%的股份。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东恒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决定继续对东恒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东恒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收购要约期满,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持有东恒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0%,持有其余20%股份的股东要求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 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科研部和聘任科研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 董事会聘任监事赵某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 董事会决议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 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数额、所用资金和奖励职工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7) 东恒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朱某股东发行的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8) 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9) 收购要约期满后,东恒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简要说明理由。
(10) 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拒绝收购其余20%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1) 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科研部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聘任李某为科研部经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科研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
(2) 董事会聘任监事赵某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赵某为财务负责人违反了规定。
(3) 董事会决议发行公司债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其中一项职权是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本题由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是不符合规定的。
(4) 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但其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本题该公司已累计提取法定公积金16000万元,为公司注册资本的40%,仍应提取法定公积金。
(5)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6) 首先,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题该公司收购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股份为其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是不符合规定的。
其次,用于收购的资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该公司动用资本公积金收购股份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最后,收购股份奖励职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用于奖励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该公司拟于1年后转让给职工不符合规定。
(7) 东恒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朱某股东发行的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题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为50×90%=45(元),而发行价格为40元,低于了该价格,不符合规定。
(8) 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是一致行动人。按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本题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同为某公司的子公司,共同收购东恒上市公司股票,属于一致行动人。
知识点: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等。
(9) 收购要约期满后,东恒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按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收购要约期满后,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收购的股份达到80%,社会公众持有的流通股只有20%,少于股份总数的25%,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
(10) 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拒绝收购其余20%的股份不合法。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交易时,其他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要约人以收购要约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