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三、判断题2.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对 错
B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只有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拟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另一国内企业,在征得外国合营者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的情况下,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 错
B
[解析] 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 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该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对 错
A
[解析]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8. 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偿还期限为15个月,但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该借款利息应在借款到期后一并支付。
对 错
B
[解析]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9. 增值税的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 错
B
[解析]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之后,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四、简答题1. 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A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减少注册资本80万元,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并予以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3)丙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并简要说明理由。
(1)李某不得以姓名出资。根据规定,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题中,李某的出资以“未来”的奖金缴纳,首期出资未能达到新增注册资本的20%。
(3)丙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根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过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不论是否到期)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 中国甲公司拟与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丙企业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各方分期出资,第一次出资应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30%,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到位,其余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2)丙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1800万美元;
(3)丙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企业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1)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丙企业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3)丙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
3.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服装生产、批发业务,总公司设在某省会城市,同时,在该省的三个县分别设立了A、B、C三个分公司,三个分公司与总公司统一核算。
2011年4月份,甲公司发生了以下业务:
(1)总公司销售了价值5万元的服装;
(2)总公司将价值2万元的服装交给乙公司代销;
(3)将价值3万元的服装由A分公司移送至C分公司进行销售;
(4)将价值5000元自产的服装分发给公司员工,作为劳动节福利。另查明,甲公司在销售服装的同时还发生了相应的服装运送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请指出2011年4月份甲公司发生的业务中,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2)请说明甲公司的总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服装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针对甲公司在销售服装同时发生服装运送劳务的行为,简要说明其税务处理规则。
(1)2011年4月份甲公司发生的业务中,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有:①将价值2万元的服装委托乙公司代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②将价值3万元的服装由A分公司移送至C分公司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③将价值5000元的自产服装分发给公司员工,作为劳动节福利(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3)甲公司在销售服装的同时发生服装运送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甲公司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的企业,主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其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五、综合题1.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立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其所有权归谁?并说明理由。
(2)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能否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1)大蒜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因此,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权人。
(2)大蒜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公司不能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本题中,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绿豆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6)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公司与己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因此,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