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三、判断题1. 2月1日,甲乙两企业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一批汽车轮胎,约定款到交货。2月10日乙企业将货款全部交付给甲企业,甲企业应于2月1日向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 错
B
[解析]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本题中,甲企业应于2月10日向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总会计师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对 错
B
[解析] 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对 错
A
[解析]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4. 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 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为1 250万元,该公司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对 错
B
[解析] 公司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盈余公积金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类。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本题目中公司的累计法定盈余公积金还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
5.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外来原始凭证的金额有错误时,由出具单位更正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对 错
B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故此题表述错误。
7. 纳税人按照经营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对 错
A
[解析]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而支付的罚息除外);(5)税法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6)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7)实际发生的,超过税法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费用;(8)各种赞助支出;(9)贿赂等非法支出;(10)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准扣除的项目。纳税人按照经营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8.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无效。
对 错
B
[解析]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9.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对 错
B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个人独资企业是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与是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此题表述错误。
10. A公司于2001年5月为B公司1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因B公司丧失清偿能力, A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的本息为110万元,A公司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该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对 错
B
[解析]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简答题1.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 0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为1 000万元,公司若以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最多可以转增多少?公司在法定公积金1 000万元的基础之上还需提取多少,就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的用途有哪些?公司不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 《公司法》规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法律规定公司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假设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最多可以转增的金额为X,则(1 000-X)÷ (3 000+X)要不得少于25%,求得X=200(万元)。
(2) 《公司法》规定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因此该公司在已有法定公积金1 000万元的基础上还需提取3 000×50%-1 000=500(万元),就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了。
(3) 公积金的用途有:一是弥补亏损,二是转增资本。
(4)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 35%、乙25%、丙15%、丁25%进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以上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1)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2)负责对外交易、订立合同;(3)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4)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分析上述合伙协议有何违法之处?为什么?
本案中所订立的合伙协议有以下违法之处:
(1) 出资期限不合法。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是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而该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三人先出资70%,其余视情况再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承担债务责任的方式不合法。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排除这一责任。
(3) 利润分配方式不合法。合伙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 事务管理的方式不合法。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改变企业的名称、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因此这些事项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不能自行决定。
(5) 退伙后承担债务责任的方式不合法。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能减轻合伙人的负担,而使企业的债权人蒙受损失、增加风险。
3. 大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5月,大洋商场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李某,委托他为本单位购买装饰材料。2003年6月,李某用空白合同书与虹丽羽绒服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购买1 000件羽绒服的购销合同,货款总金额为117 000元(含税价),合同规定货到后付款。李某将签好的合同交回大洋商场,经理对此合同未置可否。2003年 7月虹丽羽绒服厂将1 000件羽绒服运至大洋商场,并将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交给大洋商场,大洋商场验收合格后于当月将羽绒服全部零售出去,每件售价234元,但大洋商场一直以李某超越代理权限与虹丽羽绒服厂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虹丽羽绒服厂于是将大洋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大洋商场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的责任方是谁?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3) 分别计算虹丽羽绒服厂和大洋商场就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 大洋商场应负违约责任。这是因为,李某的代理行为本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其与虹丽羽绒服厂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由于大洋商场在虹丽羽绒服厂将货物运到后,非但未予拒绝,反而验收后出售,实为追认了李某的代理行为。由于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如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该合同有效,故大洋商场与虹丽羽绒服厂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大洋商场应认真履行合同。但是,大洋商场在货到后迟迟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大洋商场应支付给虹丽羽绒服厂货款117 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3) 虹丽羽绒服厂应缴纳的增值税=117 000÷(1+17%)×17%=17 000(元)。
商业企业在支付完购进货物的全部货款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即使大洋商场已收到虹丽羽绒服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货款未付,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所以大洋商场应缴纳的增值税=234×1 000÷(1+17%)×17%=34 000(元)。
五、综合题1. A公司是一家由两个国有企业与一个集体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 000万元人民币。2003年10月12日召开股东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2) 对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第二项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03年11月,A公司的国有企业股东甲以其企业内部资金困难,且A公司已设立登记,即使甲企业抽走了注册资金,也不会被发现为由,抽走了其出资。
2004年2月,A公司的经理王某在受聘A公司之后,又兼任了B公司的副经理一职,而B公司与A公司从事着同类的业务。
2004年5月,A公司由于资不抵债,董事会决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股东会能否对上述两项事项做出决议?并说明理由。
(2) A公司的股东会通过第二项决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 甲股东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 公司经理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 A公司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 A公司股东会不能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似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
A公司股东会能够对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之一。
(2) A公司股东会通过第二项决议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甲股东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公司经理王某的行为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 A公司申请破产的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而不是资不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