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题1. 保险费计算
湖南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巴西里约热内卢(RI0 DE JANEIR0)港,出口总金额为USD40689.30CIF里约热内卢,A公司安排办理保险:险种为一切险附加战争险,保险费率为一切险1.5%,战争险0.04%。
请根据以上信息计算:
(1)如果投保金额为CIF价的110%,保险费是多少?
(2)如果被保险人希望提高加成率至30%,还要多支付多少保险费?
(3)设只知道CFR里约热内卢为USD40000,加成率10%,则其CIF价及保险费各为多少?
要求:计算结果四合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1)40689.28×(1+10%)×(1.5%+0.04%)=USD689.28
(2)40689.28×(1.3-1.1)×(1.5%+0.04%)=USD125.32
(3)CIF=CFR40000÷[1-(1+10%)×(1.5%+0.04%)]=40000÷98.306%=USD40689.28
I=CIF40689.28-CFR40000=USD689.28
2. 出口价格核算
(1)核算依据 核算数据
采购成本:650元人民币/把(含增值税)
出口费用(把):
单位商品出口的包干费约为:¥3.50
件杂货/拼箱海运费率为:(计费标准“M/W”)USD60.00(每运费吨)
出口定额费率为:(按采购成本计)3.50%
垫款周期为:30天
银行贷款年利率为:(1年按360天计)8.00%
海运货物保险费率为:0.70%
投保加成率为:10.00%
增值税率为:17.00%
出口退税率为:13.00%
国外客户的佣金为:(按报价计)3.00%
银行手续费率为:(按报价计)0.35%
汇率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6.80
预期利润:销售利润率为10.00%
(2)计算要求:实际成本和退税收入保留2位小数,其他每一步计算都保留4位小数,且四舍五入。计算的每一步都填在下列表中。FOB报价、CFR报价和CIF报价均为美元/把。
计算项目 | 计算过程 | 计算结果 | 单位 |
货物总体积 | | | |
货物总毛重 | | | |
实际成本 | | | |
退税收入 | | | |
贷款利息 | | | |
海洋运费 | | | |
海运保险费 | | | |
出口业务定额费 | | | |
包干费 | | | |
FOB报价 | | | |
CFR报价 | | | |
CIF报价 | | | |
二、单证制作题1.
缮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一)制作依据 1、经营企业名称:
上海坚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经营企业类型: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企业编码:3100607317223
2、加工企业名称:
上海坚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加工企业类型:外商投资企业
加工企业编码:3100607317223
3、加工贸易类型:来料加工
4、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2011年01月30日
5、合作外商:
源兴国际有限公司
6、合同号:LL0811
7、加工费(美元):$33757.92
8、进口主要料件(详细目录见清单):马口铁
9、进口料件总值(美元):$33638.63(其中限制类:$33638.63)
10、进口口岸:上海海关
11、出口主要制成品(详细目录见清单):原子夹
12、出口制成品总值(美元):$67396.55(其中限制类:$0.00)
13、出口口岸:上海海关
14、加工企业地址、联系人、电话:
青浦区华新镇风溪民兴工业区钱佩芬69778265-185
15、加工地主管海关:青浦海关
16、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审查单位:青浦外经委
17、经营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账号:038602-08015003184
18、发证机关签章:同意申请
19、发证日期:2010年02月15日
20、批准证号:沪经贸[2010]来字第00585号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批准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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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企业名称: | 3、加工企业名称: |
2、经营企业类型: 经营企业编码: | 4、加工企业类型: 加工企业编码: |
5、加工贸易类型: | 6、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
进 料 加 工 | 7、进口合同号: | 来 料 加 工 | 10、合作外商: |
8、出口合同号: | 11、合同号: |
9、客供辅料合同号: | 12、加工费(美元): |
13、进口主要料件(详细目录见清单): | 16、出口主要制成品(详细目录见清单): |
14、进口料件总值(美元): | 17、出口制成品总值(美元): |
15、进口口岸: | 18、出口口岸: |
19、加工企业地址、联系人、电话: | 20、加工地主管海关: |
21、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审查单位: | 22、经营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账号: |
23、国产料件总值(美元):$ | 24、深加工结转 金额 | 转入(美元) | $0.00 |
转出(美元)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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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备注: 1.凭此证批准一个月内办理海关备案及有关事项; 2.批准证内容变更,需在原审批单位办理批准手续; 3.涂改无效。 | 26、发证机关签章: 27、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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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批准证号:沪经贸[2010]来字第00585号
1、经营企业名称: 上海坚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
3、加工企业名称: 上海坚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
2、经营企业类型: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企业编码:3100607317223 |
4、加工企业类型:外商投资企业 加工企业编码:3100607317223 |
5、加工贸易类型:来料加工 |
6、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2011年0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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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料 加 工 |
7、进口合同号: |
来 料 加 工 |
10、合作外商: 源兴国际有限公司 |
8、出口合同号: |
11、合同号: LL0811 |
9、客供辅料合同号: |
12、加工费(美元): $33757.92 |
13、进口主要料件(详细目录见清单): 马口铁,马口铁 |
16、出口主要制成品(详细目录见清单): 原子夹 |
14、进口料件总值(美元): $33638.63(其中限制类:$33638.63) |
17、出口制成品总值(美元): $67396.55(其中限制类:$0.00) |
15、进口口岸: 上海海关 |
18、出口口岸: 上海海关 |
19、加工企业地址、联系人、电话: 青浦区华新镇风溪民兴工业区钱佩芬 69778265-185 |
20、加工地主管海关: 青浦海关 |
21、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审查单位: 青浦外经委 |
22、经营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账号: 038602 08015003184 |
23、国产料件总值(美元):$ |
24、深加工结转 金额 |
转入(美元) |
$0.00 |
转出(美元) |
$0.00 |
25、备注: 1.凭此证批准一个月内办理海关备案及有关事项; 2.批准证内容变更,需在原审批单位办理批准手续; 3.涂改无效。 |
26、发证机关签章: 同意申请 27、发证日期:2010年0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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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1. 国内电子产品出口商A公司自2008年起与新西兰B公司开展进出口贸易;合作初期B公司付款较为及时,双方合作关系良好。当时B公司电话要求A公司出运时使用海运单。2009年初,A公司继续出运价值50万美元的货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按照B公司指示,A公司将货物直接发往最终买家澳大利亚C公司,A公司出运时使用海运单。应付款日过后,B公司却表示,由于最终买家C公司破产,未向其支付货款,因此拒绝对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在多番催讨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遂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进行海外追讨。
中国信保在收到A公司的委托之后立即将案件交由新西兰当地律师处理,律师随即发函B公司,要求其对本案项下未付欠款做出合理解释并尽快履行付款责任。B公司依旧借口最终买家C公司破产,其未收到C公司付款而拒付本案项下货款。鉴于上述情况,中国信保一方面要求新西兰律师继续同B公司交涉,明确指出其未收到最终买家付款的事实不能成为拖欠A公司的理由,要求立即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另一方面则指示A公司积极联系当地其他买家,必要情况下转卖或者退运本案项下货物以避免更大的损失。而就在B公司迟迟不付款,A公司准备安排退运的时候,经调查得知C公司早已提货,货物已经被列为其破产财产。
由于贸易合同为A公司与B公司订立,A公司是按照B公司指示才将货物出运至澳大利亚,已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那么,无论货物是否被提走,B公司均应承担完全的付款责任。因此当地律师立即要求B公司付款,否则将考虑采取法律措施。此时B公司却回复称,按照原本设计的贸易流程,C公司在向其付款之前不会得到正本货运单据,更不可能提货,而由于A公司在发货时使用了“海运单(Sea Waybill)”,导致C公司不需出示正本单据就把货提走。故B公司主张,是A公司的过失导致其失去对货权的控制,难以收到货款,并因此拒绝承担任何付款责任。至此,本案的焦点从简单的拖欠货款变为复杂的贸易纠纷,追回货款的前景变得十分渺茫。
本案贸易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即买方接到银行通知后需立即付款才能拿到正本单据,继而清关提货,出口商在合同中设定此付款方式的目的也在于把控货权,控制交易风险。但仅仅由于出口企业在出货时签发的不是通常使用的提单而是“海运单”,便导致了进口商不需付款即可提货,大大增加了收汇风险。
根据以上信息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海运单”?
(2)海运单与提单的比较。
(3)分别从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的角度分析海运单存在的风险。
(4)从重视掌握货权和留存书面证据两个方面谈本案对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启示。
1.海运单,即Sea Waybill,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海运单规定收货人无需凭正本单据,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
2.海运单与提单的比较
海运单与提单相似,均有证明海上运输合同以及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的作用。但这两种单证存在较多不同之处:
(1)物权凭证效力不同
众所周知,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以及运输契约证明,其本身还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海运单则不然,其只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交货的凭据,用以证明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海运单本身则并不具有物权效力,即使掌握了正本海运单而非单证上所载的收货人也难以向承运人主张交货权。
(2)可转让性不同
一般海运单上都明确印有“NON NEGOTIABLE”的字样,这表明海运单是不可转让的单证,并不具备可转让的功能,加之海运单上收货人一栏都是确定的,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付给海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单则不然,除记名记单外,提单可以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只需将转让事宜背书即可。
(3)交货方式不同
如上所述,由于海运单并不具备物权凭证效力,在货物到达卸货港之后,收货人并不需要出示正本海运单,而只需提供必要的身份证件证明其即为海运单上所载的收货人。而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货物到港后则必须向承运人出示正本提单。
3.分别从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的角度分析海运单的风险。
海运单作为一种新的运输机制,确实具有其提货简便快捷的特点,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进出口贸易运行效率。但由于其出现的时间与提单相比十分短暂,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仍存在较多风险。
(1)对出口商而言
除非采用放账或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控制收汇风险的方法多为把控货权,要求收货人先行付款方能提取货物。而由于海运单无物权凭证效力,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欠货款,甚至像本案一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出口方就会被迫处于钱货两失的尴尬境地。
(2)对进口商而言
使用海运单多是希望加快贸易流程,避免因单据遗失、破损等原因而丧失提货的权利。但是由于运输合同乃出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并无直接契约关系,在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的情况下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另外,使用海运单时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出货人均有权变更收货人的名称,这会导致收货人无法向承运人主张诉权,原本订立的进口合同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3)对银行而言
海运单的风险多出现在信用证贸易中。在信用证流程中,银行具有第一性的付款义务。在银行向出口商付款后向进口商主张付款权利的最大筹码即是手中掌握的货运单据,即使面临进口商拖欠货款、倒闭清算的情况,银行也可以通过对货物进行拍卖而挽回大部分损失。但是海运单的使用无疑会显著增加银行的收汇风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名称往往是进口商而非开证行,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赎单,银行则会遭受较大损失。
4.从重视掌握货权和留存书面证据两个方面谈本案对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启示。
(1)重视掌握货权
在国际贸易中,除非采取放账或预付款方式交易,出口商都应将有效控制货权作为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而选择具有物权凭证的贸易单据则是其必要条件。本案出口商在贸易中采用D/P AT SIGHT的交易方式,似乎是注意到了货权的重要性,却致命性地忽略了贸易单证的正确选择,错误地使用了没有物权凭证效力的海运单,最终导致在进口商拒付的情况下不得不面临钱货两失的风险。因此,掌握货权不应仅仅局限于采用适合的支付方式,还要使用相应的贸易单据。另外,若像本案一样在存在中间商贸易,由于合同主体与提货方不同,在向中间商主张付款义务时,其往往会以提货人未向其付款为由拒付,无形中增加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为避免中间商贸易中可能引发的纠纷,出口商更应掌握货权,确保在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再放货。
(2)留存书面证据
本案出口商一再表示使用海运单是受买家的指示,之前一直延续此种交易习惯而未发生过被拒付的情况。但是由于出口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上述观点,律师很难以此向本案新西兰进口商主张付款责任。贸易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而留存书面证据则是广大出口商在面临贸易纠纷时主张合法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