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题1.
1、成本核算 上海福海进出口公司出口某商品1000打,对外报价为每只5美元FOBC3%上海,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每打CIFC5%西雅图。已知运费为每打1美元,保险费为FOB净价的08%。
请根据以上信息计算:
(1)每打FOB净价是多少?
(2)要维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不变,CIFC5%应改报为多少?
(3)已知进货成本为200元人民币/打,每打的商品流通费为进货成本的4%,出口退税为30元人民币/打,计算该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及换汇成本是多少?(USD1=RMB6.60)
(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且四舍五入,只有结果没有过程不得分)
(1)已知公式: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则: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FOB= (5*12)×(1-3%)=58.20(美元)
(2)已知公式: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则:
CIFC5%=(FOB+运费+保险费)÷(1-5%)
=(58.20+58.20×0.8%+1)÷(1-5%)
=59.6656/0.95
=62.81(美元)
(3)已知公式: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代入公式得:
出口商品盈亏率=(58.20×6.6-(200+200×4%-30))÷(200+200×4%-30)×100%
=(384.12-178)÷178×100% =115.80%
已知公式: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外汇销售净收入,代入公式得: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200+200×4%-30)÷58.20=3.06(元人民币/美元)
答:
(1)每打FOB净价是58.20(美元)。
(2) CIFC5%应改报为62.81(美元)/打。
(3)该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为115.80%。
换汇成本为3.06(元人民币/美元)。
2.
2出口价格核算 (1)核算依据 核算数据
采购成本:234元人民币/辆(含增值税)
出口费用:单位商品出口的包干费约为:¥2.50
件杂货/拼箱海运费率为:(计费标准“M/W”)US$60.00(每运费吨)
出口定额费率为:(按采购成本计)3.50%
垫款周期为:30天
银行贷款年利率为:(1年按360天计)6.00%
海运货物保险费率为:0.70%
投保加成率为:10.0
增值税率为:17.00%
出口退税率为:17.00%
国外客户的佣金为:(按报价计)3.00%
银行手续费率为:(按报价计)0.35%
汇率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6.6
预期利润:销售利润率为10.00%
(2)计算要求:计算的每一步都填在下列表中,每一步计算保留4位小数,且四舍五入。
计算项目 | 计算过程 | 计算结果 | 单位 |
货物总体积 | | | |
货物总毛重 | | | |
实际成本 | | | |
退税收入 | | | |
贷款利息 | | | |
海洋运费 | | | |
海运保险费 | | | |
出口业务定额费 | | | |
包干费 | | | |
FOB报价 | | | |
CFR报价 | | | |
CIF报价 | | | |
计算项目 |
计算过程 |
计算结果 |
单位 |
货物总体积 |
200/2 × (32 × 20 × 30)/1000000 |
1.92 |
立方米 |
货物总毛重 |
200/2 ×18.80/1000 |
1.88 |
公吨 |
实际成本 |
234 ×(1+17%-17%)/(1+17%) |
200 |
人民币元/辆 |
退税收入 |
234 ×17%/(1+17%) |
34 |
人民币元/辆 |
贷款利息 |
234 ×6% ×30/360 |
1.17 |
人民币元/辆 |
海洋运费 |
1.92 ×60/200 ×6.6 |
3.8016 |
人民币元/辆 |
海运保险费 |
38.0484 ×(1+10%)×0.7% ×6.6 |
1.9336 |
人民币元/辆 |
出口业务定额费 |
234 × 3.50% |
8.19 |
人民币元/辆 |
包干费 |
|
2.50 |
人民币元/辆 |
FOB报价 |
(200+1.17+8.19+2.5)/(1-3%-0.35%-10%)/6.6
=211.86/0.8665/6.6 |
37.0455 |
美元/辆 |
CFR报价 |
(200+1.17+8.19+2.5+3.8016)/(1-3%-0.35%-10%)/6.6
=215.6616/0.8665/6.6 |
37.7103 |
美元/辆 |
CIF报价 |
(200+1.17+8.19+2.5+3.8016)/[1-(1+10%)× 0.70%-3%-0.35%-10%]/6.6
=215.6616/0.8588/6.6 |
38.0484 |
美元/辆 |
五、案例分析1. 浙江某进出口公司于6月3日收到德商发盘:“检验设备100台,每台800美元CFR宁波,10月船期,即期信用证支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我方于6月10日复电:“你3日电接受,信用证60天远期,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限6月30日复到有效。”德商于6月28日复电:“你10日电只能接受即期信用证,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检验设备市场行情趋涨,我方于6月30日复电:“接受你方28日电,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德商7月1日接到我方6月30日复电,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0月中方催促德商交货,德商认为交易并未达成无须交货。
根据以上信息回答以下问题:
(1)德商的理由是否正确?
(2)请说明理由。
(1)德商的理由不正确。
(2)中方某公司于6月3日收到德商发盘:“检验设备100台,每台800美元CFR宁波,10月船期,即期信用证支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该发盘于到达中方时生效。
我方于6月10日复电:“你3日电接受,信用证60天远期,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限6月30日复到有效。”改变了付款条件和解决争议的条件,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属于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所以属于还盘。同时具备发盘要件,属于一项新的发盘。
德商于6月28日复电:“你10日电只能接受即期信用证,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实际上是改变付款条件,按《公约》规定也属于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所以是再还盘。
此时,检验设备市场行情趋涨,我方于6月30日复电(可以视为“速复”):“接受你方28日电,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构成有效接受,中德双方于该接受到达德方时,即7月1日,达成交易。
10月中方催促德商交货,德商认为交易并未达成无须交货,理由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