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三、判断题1.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被收购公司在收购期间不得有更换董事或董事辞任情形。
对 错
B
[解析] 如果发生本题所述情形,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作出公告,因此并非不得更换董事。
3. 甲、乙、丙、丁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是欺诈客户的行为。
对 错
B
[解析]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属于“操纵市场”行为。
5.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 错
A
[解析] 注意该保证责任与第三人(保证人)向债权人监督保证债务人专款专用的保证责任不同。前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者第三人(保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一般保证。
7. 以外币在中国境内计价结算的行为属于套汇行为。
对 错
B
[解析] 以外币在中国境内计价结算的属于扰乱金融行为。
9. 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的章程为准。
对 错
B
[解析] 合作企业的章程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11.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 错
A
[解析] 只有具备经济法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13. 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对 错
B
[解析]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15. 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对 错
A
[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大类,其中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四、综合题1. 1999年7月,A国有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上市。其拟定的有关方案部分要点为:A企业拟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9年9月前设立B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B公司)。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资产总额拟定为人民币16 500万元。其中:负债为人民币12 2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 300万元。B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拟定为2 7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后,即2000年底之前,拟申请发行6 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新股发行后,B公司股本总额为8 750万股。
问题: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哪些法律障碍?并说明理由。
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1)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
(2)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3)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 300万元,折成2 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4)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 750万股。
(5)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 000万股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 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要点:
(1)2006年2月,甲公司拟为控股股东A企业2 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 0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 000万股。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 000万股,反对票为4 000万股。
(2)2006年3月,甲公司拟为乙公司2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数额达到了甲公司资产总额的35%。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 000万股,赞成票为9 000万股,反对票为6 000万股。
(3)2006年4月,甲公司拟租用股东B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其中包括B企业派出的董事王某。王某未参加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1票反对。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乙公司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与B企业的租赁事项,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为9 000万股,赞成票(5 000万股)超过了半数。
(2)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该项担保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15 000万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为5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4人,赞成票为3票,均符合法定要求。
3. 中国学者李某在A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2年12月3日,李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她的这项发明成果。2003年4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3年5月5日,李某以这项成果在A国提出专利申请。2004年4月28日,李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已知,A国与我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协议。
问题:
(1)李某作为中国人是否享有外国优先权?为什么?
(2)李某的发明因在学术会上被介绍,是否丧失新颖性?说明理由。
(3)张某先于李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按照先申请原则,能否享有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
(4)如果张某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李某的发明专利,是否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
(1)李某享有外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使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该原则并没有对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作出限定,而李某提出该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时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理应享有优先权。
(2)李某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而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专利申请日即首次提出专利申请日。
(3)张某不能享有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虽然张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早于李某,但是因为李某对该发明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因此,李某提出申请的时间早于张某,按照先申请原则的规定,李某享有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
(4)如果张某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李某的发明专利,并不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因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专利法》关于不视为侵权的法定情形之一,即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4. 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1998年,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为了获得配股资格,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甲便要求公司财务总监乙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配股条件。乙组织公司会计人员丙以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A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财务资料,于1999年10月申请配股并获批准发行。
(2)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业认为A公司的股票将会上涨,便于199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A公司股票50万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达到6%,随后,A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攀升,同年9月,B企业以 14.89元的价格抛出所持A公司的50万股流通股票;为A公司出具1999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李某,在该报告公布日(2000年3月16日)后,于2000年5月购买该公司4万股股票,并于6月抛出,获利6万元;C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钱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涨潜力,遂于2000年6月购买A公司股票2万股,其购买的股票被深幅套牢,亏损严重。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指出哪些当事人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B企业、李某、钱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首先,A公司、乙、丙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A公司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乙、丙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乙、丙为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次,甲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首先,B企业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为非法行为。因为,B企业持有A公司5%以上的股票,其属于内幕信息单位,其不以收购为目的,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买卖该公司股票即为非法。其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因为,尽管李某是为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但其在该报告公开5日以后的时间买卖该公司的股票,即为合法。再次,钱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非法。因为,凡是证券业从业人员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