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1. 某普通合伙企业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分别实际缴纳出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但对利润分配比例没有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该合伙企业在第一年盈利20万元。三个合伙人对于利润分配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则应当平均分配。
对 错
B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 错
B
[解析]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5.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有了权利能力,也就必定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包括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法人与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而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则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8. 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不能出席时,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委托非董事代表其出席并表决。
对 错
B
[解析]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10. 发行人只要公开发行证券,就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对 错
B
[解析] 根据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四、简答题1. 甲运输公司与其他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其部分运输工具作为出资认购了相应的发起人股份,同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甲将已作为出资的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甲将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甲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将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或抽资,抽回投资,抽逃注册资本,抽回股本)的违法行为。甲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或:将抽逃的资产如数归还);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或处以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201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主要从事铁皮的加工。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3月15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该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另外,乙还设立了一家铁皮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普通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4)甲是否可以自行清算?说明理由。
(5)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6)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乙在没有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与A企业订立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的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由于都是从事铁皮加工的企业,因此,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不得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
(4)投资人甲可以自行清算。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6)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3.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百货商店——“晶晶百货商店”。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负责人为甲。2005年5月,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因百货商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百货商店的一辆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百货商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 (1)合伙协议约定,凡10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百货商店的3万元债务; (3)百货商店除欠银行15万元以外,尚欠庚、申各3万元债务;(4)百货商店的财产价值15万元。
请问:
(1)该百货商店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3)设银行、庚、申同时向百货商店行使债权,百货商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4)设百货商店的债权人银行、庚、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5)设百货商店的债权人银行、庚、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1)抵押合同并未生效。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白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一直未办理登记,故该合同并未生效。
(2)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在民事诉讼中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3)银行、庚、申同时向百货商店行使债权时,应以百货商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银行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银行并未享有抵押权,故其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银行、庚、申三人的债权并无优劣之分,应按比例平等受偿。同时,合伙企业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法院应优先支持百货商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各个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这是因为,对于各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当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优先满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请求。
(5)能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五、综合题1.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 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 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2) 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 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4)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1) 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但甲、乙达成的该协议造成了主合同的变更,并且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对乙方无效。因为甲负有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经乙公司同意,才可以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丁公司。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的转移行为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有权拒绝丁公司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 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因为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未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乙的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4) 甲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甲乙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改变了主合同,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