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1.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对 错
A
[解析]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2.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 张某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于可撤销合同。
对 错
B
[解析] 本题的考核点是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不再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而是无效合同。
5. 刘某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将王某空闲的房屋出租给赵某。之后,王某连续3个月按月向赵某收取房租,后王某认为该房屋的租金太低,要求提高房租,赵某不同意,认为王某违约,而王某以未和赵某订立合同,刘某无出租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合同。法院可予以支持。
对 错
B
刘某虽然对王某的房屋没有出租权,但是王某对刘某的出租行为通过履行合同的方式予以追认,所以该合同有效。
6. 行政复议申请已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 错
A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对 错
A
[解析]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若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答题1. 某国有商业企业2011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万元,2011年7月1日兑付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全年产品成本1185万元,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1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万元,教育费附加4.5万元,销售费用300万元,管理费用150万元,其中工会经费3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75万元、职工福利费21万元(已知扣除标准分别为:2%、2.5%、14%),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利息70万元,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200万元,款项于2010年1月1日取得,期限1年,支付借款利息30万元,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缴纳税收滞纳金1万元,全年发放职工工资及各类奖金150万元,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根据以上条件,计算该企业2011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1)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营业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国债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
=2000+5+10+20
=2035(万元)
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销售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
=1185+300+150+100+10.5+4.5+30
=1780(万元)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2035-1780
=255(万元)
计算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允许扣除的工资支出为120万元,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为150-120=30(万元)。
②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为120×2%=2.4(万元),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工会经费为3-2.4=0.6(万元)。
③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20×2.5%=3(万元),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职工教育经费为3.75-3=0.75(万元)。
④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120×14%=16.8(万元),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职工福利费为21-16.8=4.2(万元)。
⑤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200×7%=84(万元),超过标准支付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利息支出为100-84=16(万元)。
⑥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滞纳金1万元,按规定不许税前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30+0.6+0.75+4.2+16+1=52.55(万元)
计算纳税调整减少额:
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纳税调整减少总额为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55+52.55-10
=297.55(万元)
(2)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97.25×25%
=74.39(万元)
2. [案例4]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贷款,于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井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于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D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付款人能否以C公司的欺阼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并说明理由。
(3)D公司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本题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1)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D公司的前手存在权利瑕疵而对抗持票人。
(2)不属于无效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3)D公司可以向出票人A公司、背书人D公司、C公司以及付款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
3.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该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8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2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1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的方式是:工业产权12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
(2)约定投资规模为2500万美元。
(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
要求:根据该合同上述条款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本题中,乙公司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为24.4%(220÷900×100%)低于25%,是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本合同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为36%,低于2/5,故该项约定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3)该企业以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该合同中规定用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是违法的。
五、综合题1. 某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赵某以个人财产设立的,由于赵某还有一份固定工作,所以他聘用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并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20万元以下的经营事务李某可以自行处理,涉及20万元以上的则要经过赵某同意方可实施。李某与甲企业洽谈一项租赁合同,李某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租用甲的机器设备9个月,租金在租赁期满时给付,对这些约定,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订立了另一个书面的担保合同,李某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厂房(市价30万元)作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在个人独资企业使用过程中,这些机器设备经常出现故障,当向甲要求维修时,甲企业以其未支付租金为由拒绝,李某为了维持生产的正常运行,只能自行维修,费用累计为1万元。3个月后,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业务发生了调整,李某将该机器设备租给了乙企业使用,甲企业知道后,以个人独资企业未征求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租金。双方僵持不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恶化,赵某解散了企业,甲企业此时才知道李某已将用于抵押的厂房变卖给陈某。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与甲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个人独资企业支付的维修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
(3)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在不需要使用这些机器设备时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请说明理由。
(4)甲企业以李某擅自转租为由解除合同是否成立?
(5)甲企业应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1)有效。首先该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并且由于是以不动产为抵押物,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登记,他们也确实予以了登记。其次,尽管盖厂房的价值为30万元,超过了赵某对张某的授权范围,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赵某不得以此为由而宣布合同无效。
(2)1万元的维修费用应当由甲企业承担。根据《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能随时解除。根据《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作为承租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成立。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出租物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李某没经甲的同意擅自转租,甲企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5)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转让经过登记的抵押物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所以甲企业可以向陈某行使抵押权,陈某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李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