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4. 甲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量,诱使他人购买或卖出自己所持有的券种的行为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对 错
B
[解析] 题目所述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动,而不是欺诈客户。
5. 甲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王某,某日与本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租赁给本企业使用,王某的该项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 )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执行事务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法律并不是严格禁止有限合伙人的这种行为。
7.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对 错
B
[解析]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8. 甲和乙两家企业约定,如果甲新建厂房能于2009年10月前竣工,就把原来的厂房于当年10月中旬租给乙。这是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本题中,新建厂房能否在2009年10月前竣工是不确定的事实。
9.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丁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商议后,即向丁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该合伙企业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所以该代销合同无效。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丁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相关考点]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四、简答题1. 某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员工30人,注册资本50万元。主营办公用品。2011年有关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如下:(1)销售办公用品开具专用发票15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58.5万元,以物换货取得原材料一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0万元(不含税),企业已经确认收入,出租商铺,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2)销售成本120万元。(3)全年购进原材料(包括上述换取的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50万元,水费取得专用发票金额6万元,电费专用发票注明10万元。(4)销售费用60元,其中业务宣传费5万元,自制凭证支付给单位销售员佣金2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财务费用5万元。(己知,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0.5万元;城建税1.37万元;教育费附加0.82万元)。
(1)计算当年应纳的增值税;
(2)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
(3)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1)当年应纳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150+58.5÷(1+17%)+20]×17%-50×17%-6×6%-10×17%=26.94(万元)
(2)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15%=[150+58.5÷(1+17%)+20+10]×15%=34.5(万元),企业未超标。
自制凭证支付给销售员佣金2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为60-2=58(万元)
(3)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58.5÷1.17+20+10)×0.5%=1.1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5.5×60%=3.3(万元),企业应按1.15万元为限额,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20-5.5+1.15=15.65(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50+58.5÷1.17+20+10-120-0.5-1.37-0.82-58-15.65-5=28.66(万元)
(5)应纳所得税税额
应纳所得税税额=28.66×20%=5.73(万元)
2.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该合同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8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2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1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的方式是:工业产权120万美元,现金 100万美元。(2)约定投资规模为2500万美元。(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4)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增加,除非董事会全体提议。
要求:请指出该合同上述条款中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1)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本题中,乙公司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为24.4%(220÷900×100%),是违法的。
(2) 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本合同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低于2/5,故该项约定也是违法的。
(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该合同中规定用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是违法的。
3. [案例2]
2009年3月,美国乙公司拟收购境内甲公司60%的股权,甲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丙公司”)。双方拟订的收购方案的有关要点如下:
(1)收购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6个月内向甲企业支付250万美元,余款在2年内付清。
(2)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订为3300万美元。
(3)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后,丙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甲企业所有。在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之前,丙公司的收益按甲企业20%、乙公司80%的比例进行分配。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后,甲企业与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3)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月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在本题中,乙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收购价款的比例低于60%,而且总期限超过了1年。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朋资本的3倍。在本题中,丙公司投资总额为3300万美元,未超过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的3倍。
(3)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不能提前回收投资。
五、综合题1. 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
(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 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 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 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 200万元、1 600万元和2000万元。
(2)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 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 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
(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人并留存公司债券2 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2)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公司债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1)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有公司均可以发行债券。
(2)甲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本题中,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6 000- 8 000=18 000(万元),故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其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润(1 200+1 600+2 000)÷ 3=1 600(万元),大于债券的利息8 000 × 4%= 320(万元),故符合法律的规定。
(3)公司发行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本题中,甲公司发行8 000万元的债券,8 000/18 000=44.4%,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
甲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题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债券中,有1 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甲公司的债券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其债券的期限应当为1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
(4)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丁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
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如天,而本题中,丁承销商的包销期限为120天。
丁公司包销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