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4. 张某、李某、千某三位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约定各自按1/3的比例享受合伙企业的收益,并分摊合伙企业的债务,这一规定对本合伙企业的所有债权人均有效。
对 错
B
[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6.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就一项资产抵押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对 错
B
[解析] 中外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产抵押事项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属于一般决议事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7.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股东通过。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根据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 错
B
[解析]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10.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对 错
B
[解析]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四、简答题1. 大文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营网站服务。在2001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税务机关认为,大文公司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10万元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文公司不同意税务机关的意见,并以此为由拒缴税款。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无效后,作出了暂停大文公司使用发票的处罚决定。大文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
简要说明大文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中,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大文公司拒缴税款的做法是否合法;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1) 税务机关认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不得扣除是符合规定的。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定的规定,纳税人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大文公司拒缴税款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亡发生争议时,首先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税务机关作出的暂停该公司使用发票的处罚决定符合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 ,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 证监会2009年2月在对东贸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08年3月1日,经东贸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东贸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5.1%的股份,收购资金58000万元全部计入东贸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6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08年5月10日,经东贸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东贸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2200万股,东贸公司于6月10日将其注销。
(2)2008年5月,经东贸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甲同东贸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甲从中获利18万元。
(3)东贸公司董事乙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90万元的经济损失。2008年7月10日,连续180日持有东贸公司3.1%股份的W股东,书面请求东贸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2日仍未对乙提起诉讼。
(4)2008年9月,丙公司严重侵犯了东贸公司的专利权,给东贸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东贸公司怠于对丙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指出东贸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甲同东贸公司的交易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甲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3)指出W股东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简要说明理由。
(4)连续180日持有东贸公司3.1%股份的W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丙公司提起诉讼?
(1)东贸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东贸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东贸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本题中,东贸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了10日。
(2)董事甲同东贸公司的交易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甲的收入应当归东贸公司所有。
(3)W股东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W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国有企业拟利用英国乙公司的投资将其全资拥有的丙国有独资公司(下称丙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在与乙公司协商后,拟订的有关改组方案中有关要点如下:
(1)改组前的丙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甲企业拟将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80万美元,余款在1年内付清。
(2)丙公司改组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27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3800万美元。
(3)改组后,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4)在乙公司支付购买金达到控股比例时,由乙公司取得丙公司的决策权,并将其在丙公司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乙公司的财务报表。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3. 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本题乙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80万美元,高于购买总金额的60%(450×60%=270万美元),且其约定余款在1年内付清也是符合规定的。
4. 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本题丙公司改组后的投资总额拟为3800万美元,其1/3为1266.67万元,注册资本为1270万美元,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5. 改组后,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改组后,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国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本题改组后的丙企业是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不允许先行回收投资。
6. 在乙公司支付购买金达到控股比例之前时,能否取得丙公司的决策权,并将其在丙公司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乙公司的财务报表?简要说明理由。
在乙公司支付购买金达到控股比例之前时,不能取得丙公司的决策权,并且不能将其在丙公司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乙公司的财务报表。根据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能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五、综合题1. 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华昌公司向建海公司提供100台电子设备,华昌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建海公司,建海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建海公司与金星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金星公司将100台电子设备运至建海公司。8月1日,金星公司先运了70台电子设备至建海公司,建海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华昌公司,将70台电子设备的货款付清。
8月12日华昌公司在与红旗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红旗公司,8月15日,持票人红旗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华昌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8月20日,华昌公司掌握了建海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金星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电子设备,并通知建海公司中止交货,要求建海公司提供担保;建海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华昌公司通知金星公司将其余30台电子设备运往建海公司,金星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电子设备全部毁损,致使华昌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建海公司要求华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1)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华昌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建海公司9月5日要求华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金星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1)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华昌公司已将70台电子设备交付了建海公司,建海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华昌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4)建海公司9月5日要求华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5)金星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华昌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