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步骤和理由
(1)按工作的正常持续时间确定关键线路。
利用标号确定关键线路为:①—②—⑤—⑧—⑩—(11)或A—C—G—J—M。
(2)选择关键工作中增加的赶工费最小的一项工作进行第一次压缩,关键工作G的赶工费最小,压缩工作G,将工作G的持续时间缩短为1天,此时要求总工期缩短了1天。
(3)再利用标号法确定关键线路仍为A—C—G—J—M。
(4)第二次压缩,选择关键工作中的赶工费次小的一项工作为M,压缩工作M,将工作M的持续时间缩短1天,此时要求总工期又缩短了1天。
所以,监理单位应将工作G和M各自缩短1天,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支付施工单位的赶工费最小。
2.道路延长到600m时,工作H和L的持续时间是:
工作H:
工作L:
对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无影响。
理由:用标号法确定道路延长到600m时的计算工期和关键线路可知,关键线路仍然是: A—C—G—J—M,所以不影响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
3.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以下情况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暂停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①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
②隐蔽作业未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
③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
④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
⑤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⑥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⑦擅自允许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4.因拖延的工作I、J、K、N中只有工作J处于关键线路是,又因为压缩工作J支出的赶工费小于投产后净收益,所以只需压缩工作J 1天即可按期完工,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应该让施工单位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