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答题1.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招标?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 工程建设项目在什么情况下不进行招标?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4. 招标公告的内容是什么?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5.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6. 哪些情况下,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7. 评标工作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评标工作程序为:
(1)组建清标工作组;
(2)组建评标委员会;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撰写评标报告。
8. 什么情况下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9.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各项内容的评分方法是什么?
评分方法如下: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一般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2)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情况,包括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投标人的财务能力。
(3)以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订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
(4)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5)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公路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和履约信誉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除评标价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60%,且各项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10. 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工作步骤是什么?
工作步骤如下:
(1)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进行列表。
(2)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
(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扣除非竞争性因素,计算出评标价,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作废标处理。
(4)对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审,对不符合合同条件评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
(5)拟订“标价排序表”,按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排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1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哪些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2.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什么内容的招标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