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题1. 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分包给某基础工程公司。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监理规划和具体工作如下:
(1)该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专业验收规范进行。
(2)施工中,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验收。
(3)各分项工程的质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了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完成后,由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了验收。
(4)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有关人员进行了验收。
(5)单位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报送了工程竣工报验单。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并由各方签署了工程竣工报告。
[问题]1.以上各条做法是否妥当?如不妥,请指出不妥之处,并改正。
2.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由谁组织?主要审查工程应符合哪些方面的要求?
1.规划和具体工作的妥当与否的判断:
第(1)条妥当。
第(2)条:分项工程的质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不妥。
应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3)条有两处不妥:
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完成后,由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不妥,应由分包单位进行检查评定,总包单位派人参加。
②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不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第(4)条妥当。
第(5)条的判定如下:
①单位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不妥,应由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检查评定。
②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竣工报验单不妥,应向监理单位报送。
③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妥当。
④由各方签署工程竣工报告不妥;应为签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初步验收主要审查工程应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3)设计文件要求。
(4)施工合同要求。
2. 案例:
2000年7月,某医院与金辉外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由金辉外贸公司从日本为医院购买成套医疗设备,某医院负责技术谈判和机械选型,金辉外贸公司负责承办进口设备的全部手续并协助医院做好设备验收工作。
2000年9月,金辉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日本某公司于2001年6月提供合同项下的设备并负责现场安装调试,对发生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由于日本某公司只能生产医疗设备主机,不生产辅机和附件,在金辉外贸公司的协调下,某医院又与国内某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配套装置合同。随后,某医院依照上述两份合同的约定,分别向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支付了预付款。
2001年6月,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分别将医疗设备主机、辅机和附件运抵医院。为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装调试顺利进行,2001年8月,某医院、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共同签署该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协议,协议约定: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负责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应在2001年10月前交付使用;安装调试交付后,某医院试运行10日后进行性能验收;验收合格后15日内,某医院分别与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办理设备款的结算手续;如发生质量问题,分别由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负责。协议未就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作出约定。同时,某医院与某设备监理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的安装调试监理合同,由设备监理公司负责对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的安装调试工作实施监理。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日本公司提供的主机设备中的球管规格和中国规格不一致,导致医疗设备公司提供的配套设备无法与日本公司提供的主机设备相匹配,影响了医疗设备安装调试的顺利进行,截至协议约定的交付使用日期,仍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2001年11月,日本公司以所供设备符合其与金辉外贸公司签订的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为由,日本公司将其所派负责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撤回,致使调试工作中断。
2002年2月,某医院以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为被告向中国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以两被告提供的医疗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由,要求两被告重新提供符合约定的医疗设备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但日本公司以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对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提出抗辩。
[问题]
1.分析本案涉及哪些合同关系?
2.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前提下,某医院能否起诉日本公司?
1.本案涉及五个合同关系:一是某医院与金辉外贸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是金辉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之间的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关系;三是某医院与医疗设备公司之间的医疗设备配套装置合同关系,四是某医院与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之间的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合同;五是某医院与设备监理公司之间的医疗设备的安装调试监理合同关系。
2.由于某医院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医疗设备配套装置合同时,未对质量条款作出约定,如果医疗设备公司提供的辅机和附件与我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相符,则不构成违约;但该辅机和附件如果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医疗设备公司提供的辅机和附件与日本公司提供的医疗设备主机不匹配则构成违约。
某医院与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之间的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合同独立于金辉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之间的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日本公司未接到设备监理工程师的暂时停工令,以所供设备符合其与金辉外贸公司签订的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为由,日本公司将其所派负责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撤回,致使调试工作中断,构成违约。
3.可以起诉。因为某医院与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之间的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某医院可以就日本公司违反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合同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3. 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1层、地上5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5d,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
事件1: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30m变更为4.80m,当日乙方停工。25d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150万元和顺延工期25d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2:在工程装修阶段,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乙方在施工完毕3个月后的结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事件3:从甲方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425d。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100万元。乙方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甲方。
[问题]
1.事件1中,乙方的索赔是否生效?结合合同索赔条款说明理由。
2.事件2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符合约定?结合合同变更条款说明理由。
3.事件3中,乙方是否逾期竣工?说明理由并计算奖罚金额。
1.事件1中,乙方的索赔是生效的。
理由: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d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d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事件2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不符合约定。
理由:承包人申报时间超出了规定的14d的期限。
3.事件3中,乙方没有逾期竣工。
理由:合同工期为405d,再加上顺延工期25d,承包人完成工程的合理工期为430d。
奖励金额=(430-425)d×5万元/d=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