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考题1. 计量立法的宗旨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第一条中把计量立法的宗旨高度概括为:“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计量立法的宗旨,首先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国家计量法制。而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要着重解决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可能影响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这是计量立法的基本点。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还不是计量立法的最终目的,计量立法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应有的社会经济效果,即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测量所造成的危害;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国家的权益不受侵犯。
2.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这里“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在具体应用时,一般包括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计量标准考核,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仲裁检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等工作。
3. 什么是国家计量基准?它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必须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溯源到计量基准。此外,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4. 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它的建立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的程序?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计量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具体考核程序是,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5. 什么是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如何实施管理?
部门计量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的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6. 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计量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经济合理”是指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设施,合理地部署检定网点。“就地就近”进行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2)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3)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等,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4)检定结果必须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直观地理解,可以认为:计量检定过程包括了检查和加标记、出证书的全过程。检查一般包括计量器具外观的检查和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的检查。计量器具计量特性的检查,其实质是把被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与计量标准器的计量特性相比较,评定被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是否在计量检定规程或规范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
(5)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7. 强制检定的范围是什么?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强制检定的范围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强制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指定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2)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跨地区委托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3)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4)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期检定计划,实施强制检定。
(5)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则要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8.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如何实施计量检定和管理?
对属于大量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1999年3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第6号公告发布了《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在公告中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 、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有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公告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进干涉。”按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通常可开展“校准”活动,由企业自主进行管理。
9. 什么是仲裁检定?如何实施?
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为计量纠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统称为仲裁检定。
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应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进行,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闪仲裁检定申请书;属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2)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破坏其原始状态。
(3)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
(4)承接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一方或双方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也就是终局仲裁检定。我国仲裁检定实行二级终裁制,目的是为了保证检定数据更加准确无误,上级计量检定机构复检一次,充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6)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
10. 计量检定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②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③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2)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②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③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④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⑤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11. 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为什么要如此规定?
(1)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4个方面:
(1)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②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③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④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3)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因为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为了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可靠,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中对计量检定人员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12. 什么是注册计量师制度?注册计量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计量师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专业的执业活动。
注册计量师制度是根据《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2)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3)接受继续教育;
(4)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5)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3)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4)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
(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6)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
13.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2)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14. 什么是计量器具新产品?实施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纳入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产品的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005年10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45号发布)的计量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15.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如何实施管理?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16. 实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应遵循哪些法定的程序?
实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应遵循以下法定的程序:
(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2)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
(3)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已经发布了型式评价大纲的或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国家发布的大纲或规程执行。如果没有上述大纲或规程的,则应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型式评价的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并由其技术负责人批准。
(4)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5)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继续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人型式评价时限。
(6)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17.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7)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18. 什么是进口计量器具?其依法管理的范围是什么?有哪几个主要管理环节?
进口计量器具是指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的计量器具。
办理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2006年1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发布)内的计量器具。
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主要有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两个环节:
一是型式批准。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具体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相同。
二是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之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销售。
19. 对计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我国《计量法》规定了八种行政处罚的形式:
(1)责令停止生产(对批量产品);
(2)停止制造(对计量器具新产品);
(3)停止销售;
(4)停止营业;
(5)停止使用;
(6)没收计量器具;
(7)没收违法所得;
(8)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又补充规定了四种行政处罚形式:
(1)停止检验;
(2)停止出厂;
(3)停止进口;
(4)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计量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责令改正”和“封存”两种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