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5分)2006年4月,甲工程监理公司与乙大学协商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内容为乙大学宿舍楼项
目。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按5万平米计(依竣工结算实际面积计算调整),监理费共计60万元,在2006
年6月底前支付监理费的50%,其余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实际面积调整监理费用,一次性结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事件:2006年7月,乙大学为保证2007年6月1日投入使用,要求施工单位
2007年5月15 前完工,并指示甲工程监理公司督促施工单位缩减混凝土构件的支模时间,以节约工期。1. 甲工程监理公司与大学签订监理合同程序是否合法?
签订监理合同程序不合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3号令)第7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因此,本案例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程序投标,中标后依法签订合同。
2. 乙大学要求缩减支模时间的做法是否正确?建工程监理公司应如何处理?
乙大学的做法不正确。监督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甲工程监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等法律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对于乙大学发布的缩减混凝土构件支模时间的错误指令,甲工程监理公司应当拒绝,并要求其改正。
3. 结合本案例分析监理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结合本案例,在监理合同的管理中,首先要审查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作为监理合同的主体,监理人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为了避免监理合同的签订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选择正确的签订方式,确保监理合同的有效性。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法定义务。
201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C仲裁委员会
裁决。2013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13年11月该工程经县建设局办理公开招标投标手续,
11月21日经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没有B施工企业报价的情况下,确定B施
工企业为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城东2号住宅楼”中标人,建设规模为5723m2。中标标价为人
民币240万元,420元/m2,11月21日14:00前到A房地产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一直
没有按中标通知书重新签订施工合同。A房地产公司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给B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共计
1500000.00元。2013年11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城东2号住宅楼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B施工企业退出
施工现场后于2014年5月23日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以双方2012年5月13日订立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结算价为2776068.25元。然而A房地产
公司在审查B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结算书》时有异议,认为双方应当以中标通知书价格为基准(扣减甩项项
目,增加新增项目),则结算价为2076503元。A房地产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B施工企业向C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4. 201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标通知书
由县招标投标管理站发出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01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理由: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商品住宅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因此,201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的施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尚未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其第45条规定,应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故招标投标管理站发出不正确。
5. 如果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应当以何种方式解决合同争议?说明理由。
如果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应当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理由是: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第17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的订立无上述情况,则不论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双方约定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则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当事人只能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C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县人民法院则应当不予受理。
W工程项目采用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km。但是开工
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
发生了4项临时停工事件:
事件1:5月20日至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
事件2: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
事件3:6月7日至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
事件4:6月11日至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6.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引起的;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7. 承包商按规定的索赔程序针对上述4项临时停工事件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试说明每项事件工期和费
用索赔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承包商按规定的索赔程序针对事件1~事件4临时停工事件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判断及理由如下:
事件1: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理由:延误图纸属于业主直承担的风险。
事件3:工期索赔成立,设备和人工的窝工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
事件4: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理由:停电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8. 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是否应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说明
理由。
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
理由: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因此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
9. 甲建设单位新建一市政构筑物,与乙设计院和丙工程公司分别订立了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按期
竣工,但不久新建的市政构筑物一侧墙壁出现裂缝塌落。甲建设单位为此找到丙工程公司,要求该公司承
担责任。丙公司认为其严格按施工合同履行了义务,不承担责任。后经勘验,墙壁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
沉降所引起。甲建设单位于是又找到设计院,认为设计院结构设计图纸出现差错,造成墙壁的裂缝,设计
院应承担事故责任。设计院认为其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是建设单位自己提供的,不同意承担责任。
于是甲建设单位状告丙公司和乙设计院,要求该两家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审理后查明,甲建设单位提
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市政构筑物的地质资料,却是相邻地块的有关资料,对于该情况,事故发生前乙设
计院一无所知。
试分析本案中各方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其中施工合同的主体是甲建设单位和丙工程公司,设计合同的主体甲建设单位和乙设计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导致市政构筑物墙壁出现裂缝并塌落的事故的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与施工无关,所以丙工程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但是,乙设计院认为错误设计图纸的地质资料系由建设单位提供故不承担责任的辩称不成立。《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本案按照设计合同,甲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但工程设计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整个工程质量的好坏,设计院应当对本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的质量负责,对于有关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能够真实地反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以及数据可靠的要求。本案乙设计院在整个设计过程中未对甲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进行认真审查,造成设计差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甲建设单位提供错误的地质资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A市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10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
空调,每台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
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
日与C市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
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
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
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鉴订合同
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10.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
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1. 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何地法院有管辖权?
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法》第61条第3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2. 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遭遇泥石流而毁坏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案中货物的风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坏、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卖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3. 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8000元的违约金,其主
张能否得到支持?
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和定金不能并用。(《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