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一1. 某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确定了如下工作计划:
(1)7月2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10日至7月13日发售招标文件;
(2)7月14日组织投标预备会,现场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所有到场参加会议的投标人;
(3)7月16日9:30和7月17日9:30组织两次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可根据情况选择参加;
(4)7月22日9:30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5)7月22日14:00开标;
(6)7月22日15:00至7月24日15:00,评标;
(7)7月25日,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8)7月26日至7月31日,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价格;中标人与招标人指定的分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
(9)9月1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价下调2%的合同。
指出该工作计划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该工作计划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理由:招标文件从开始发售到停止发售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不妥。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仅现场通知到场参加会议的投标人不妥。理由: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d)招标人组织两次现场踏勘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5)开标时间不妥。理由: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6)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价格不妥。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与其指定的分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8)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不妥。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解析] 本案例主要考查该项目中招标计划的不妥之处。(1)招标文件应满足发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所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所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不妥。(3)《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所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仅现场通知到场参加会议的投标人不妥。(4)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所以招标人组织两次现场踏勘不妥。(5)《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所以开标时间不妥。(6)《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以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价格不妥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也不妥。(7)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所以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与其指定的分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不妥。
试题五1.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大型商业中心工程,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选择确定分包人,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1)合同价款:投标报价高于其评标价时,以评标价为签约合同价;投标报价低于其评标价时,以投标报价为签约合同价。
(2)合同类型:固定总价合同。除设计变更和暂估价根据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
(3)分包范围:施工图标示的装饰装修施工。其中,首层大厅及名品购物区装饰施工,由分包人作为招标人与总承包人联合招标,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
(4)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总承包人收到总包工程发包人对应款项后7日内支付给分包人。总包工程发包人不能按期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分包人不得因此追究总承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
(5)竣工结算: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双方就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达成一致后,总承包人将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纳入总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按总包合同约定提交给总包工程发包人,但是,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的97%为准。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原则同进度款。
问题 逐一指出上述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妥之处,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上述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妥之处、理由及修改建议如下:
(1)不妥之处:投标报价高于其评标价时,以评标价为签约合同价。
理由:评标价不能作为签约合同价。
修改建议:不论投标报价高于还是低于其评标价,均以投标报价作为签约合同价。
(2)不妥之处:除暂估价根据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
理由:暂估价已包括在固定总价中。
修改建议:除非发生合同范围和工程设计变更及约定外进行调价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
(3)不妥之处:由分包人作为招标人与总承包人联合招标,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
理由:分包工程不能再次分包。
修改建议: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
(4)不妥之处:总包工程发包人不能按期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分包人不得因此追究总承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
理由:分包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合同关系。
修改建议:总包工程发包人不能按期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总承包人也应当向分包人付款,否则要追究总承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
(5)不妥之处: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的97%为准。
理由: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没有直接联系。
修改建议: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