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卷均为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要求分析合理,结论正确;有计算要求的,应简要写出计算过程。
【案例一】某水利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9000万元。合同规定: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分两次付清。
(2)工程预付款扣回采用公式:R=A/[(F2-F1)×S]×(C-F1×S)。式中,R为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为合同价格;C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20%;F2=90%。
(3)保留金从第1个月开始,在给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中按10%的比例扣回(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5%为止。
(4)月支付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若当月应付工程款低于该值,则累计到下月支付。
工程进展到某月底的情况如下:
(1)到上月底为止,累计完成合同金额3900万元,累计已扣回工程预付款300万元,累计已扣回保留金390万元。
(2)该月完成工程量价款,按工程量清单中单价计,金额为600万元。
(3)该月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价20万元,经监理机构审核后通过。
[问题]1. 该工程的预付款为多少万元?工程预付款两次付清应分别在什么时间?
该工程的预付款为:9000×10%=900(万元)。
工程预付款两次付清的具体时间如下:
(1)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预付款的计算和支付时间。
[解析]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2. 本月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为多少万元?本月应扣回的工程款为多少万元?(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本月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为:600+20=620(万元)。
本月计划应扣回的保留金为:620×10%=62(万元)。
本工程应扣回的保留金总额为:9000×5%=450(万元)。
工程进展到上月底为止,累计已扣回保留金390万元,则本月实际应扣回的保留金为:450-390=60(万元)。
本月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工程预付款金额为:900/[(90%-20%)×9000]×[(3900+600+20)-20%×9000]=388.57(万元)。
工程进展到上月底为止,累计已扣回工程预付款300万元,则本月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为:388.57-300=88.57(万元)。
故本月应扣回的工程款为:60+88.57=148.57(万元)。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解析]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工程进度付款证书,报发包人。变更款可由承包人列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机构审核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证书。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R=A/[(F2-F1)×S]×(C-F1×S)。式中,R为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为合同价格;C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为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为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 本月监理工程师是否应签发支付证书?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应在什么时间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
本月实际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为:620-148.57=471.43(万元),大于月支付最低限额100万元。故本月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支付证书,签发金额为471.43万元。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应在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支付证书的签发。
[解析]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4. 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时,应依据批准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按下列原则审核后报发包人:
(1)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子目时,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采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单价编制的单价。
(3)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采用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编制的单价。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变更报价的审核原则。
[解析]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变更的提出、变更指示、变更报价、变更确定和变更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要求承包人就变更意向书中的内容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审核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提出了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原因和依据,监理机构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建议后,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监理机构若同意变更,应报发包人批准后,发出变更指示。
(1)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2)变更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3)变更可能对工程质量、价格及工期的影响。
(4)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及可能对后续施工产生的影响。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授权和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内容、工程量、进度和技术要求等。
需要设代机构修改工程设计或确认施工方案变化的,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通知设代机构。
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时,应依据批准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按下列原则审核后报发包人:
(1)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子目时,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采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单价编制的单价。
(3)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采用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编制的单价。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价格和工期协商一致时,监理机构应见证合同当事人签订变更项目确认单。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价格不能协商一致时,监理机构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合适的暂定价格,通知合同当事人执行;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期不能协商一致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案例二】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写明:质量标准为合格,并要求创省优质工程奖,但未写明奖罚标准;合同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
某施工单位以1000万元中标后,与发包人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写明: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留合同额5%,即50万元作为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若工程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则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该建设项目的网络计划如下图所示(单位:天),合同工期为46天。
网络计划图(单位:天)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和承包人原因,对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产生一定的影响,其结果如下表所示(正数为延长工作天数,负数为缩短工作天数)。
施工过程中各工作持续时间变动情况 |
工作代号 | 发包人原因 | 不可抗力因素 | 承包人原因 | 延长时间 |
A | 0 | 2 | 0 | 2 |
B | 1 | 0 | 1 | 2 |
C | 1 | 0 | -1 | 0 |
D | 2 | 0 | 2 | 4 |
E | 0 | 2 | -2 | 0 |
F | 3 | 2 | 0 | 5 |
G | 0 | 2 | 0 | 2 |
H | 3 | 0 | 2 | 5 |
1 | 0 | 0 | 0 | 0 |
合计 | 10 | 8 | 2 | 20 |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该工程在开工后10天内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承包人在编制的竣工结算书中提出设计变更实际增加费用共计70万元,但发包人不同意该设计变更增加费用。
事件2: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增加之和为18天,所以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合同工期18天。
事件3:该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质量为合格,但未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发包人要求没收50万无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表示反对。
[问题]1. 事件1中,发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实际增加的费用70万元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事件1中,发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实际增加的费用70万元合理。理由: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本案例中,设计变更是在开工后10天内发生的,但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提出报价时间内提出报价,而是在竣工结算时提出报价,则合同价款无法调整。对于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承包方应在设计变更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若超过约定时间则无权进行索赔。综上所述,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70万元设计变更报价。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设计变更管理。
[解析]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变更指示的具体规定如下: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变更报价的具体规定如下: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中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
提出索赔的期限要求如下:
(1)承包人按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
2. 事件2中,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承包人的要求不合理。理由: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对工作持续时间的影响不是都在关键路线上,对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持续时间的延长有可能并不会造成总工期的延误,所以要求延长合同工期18天不合理。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工期索赔。
[解析] 项目施工索赔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与签约合同相比较,该事件发生后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或者工期的延误。
(2)导致施工成本增加或者工期延误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
(3)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相关人员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以及索赔报告。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有直接法、比例计算法以及网络图分析法。本案例中适用的方法为网络图分析法,即利用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3. 监理工程师应签证延长合同工期多少天?
监理工程师应签证延长合同工期的具体分析如下:
(1)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不应给予延期,所以只考虑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长。
(2)由网络图可知,关键路线是①→②→④→⑤→⑥→⑨→⑩,关键工作有工作A,D,F,H。
(3)由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工作B,C,E,G的延期,其延长的时间都在总时差内,不会对总工期造成影响,所以不应给予延期。
(4)由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工作A,D,F,H的延期,均会对总工期造成影响,共影响总工期2+2+3+2+3=12(天),所以监理工程师应签证延长合同工期12天。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实际进度对总工期的影响分析。
[解析] 双代号网络图中,某条线路上所有工作的持续时间之和最大时,该线路为关键线路。关键线路的持续时间之和即为该工程的总工期,且工程中的关键线路至少有1条。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无论关键工作提早或延误完成,都会对总工期产生影响。一项工作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为该工作的总时差,即工作的最迟开始(完成)时间与最早开始(完成)时间之差。
工作实际进度正常时,不会影响总工期。
工作实际进度延误时的分析如下:
(1)若出现工期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必定会影响总工期。
(2)若出现工期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则需分析延误的工期与该工作的总时差的关系,延误的工期大于总时差,则必定会影响总工期;延误的工期小于总时差,则不会影响总工期。
(3)非关键工作的延误不影响总工期时,需注意其对紧后工作的影响,可以通过比较延误的工期与自由时差的大小来分析。
4. 事件3中,发包人以工程未获省优质工程奖为由没收50万无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事件3中,发包人以工程未获省优质工程奖为由没收50万无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不合理。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工程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则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的条款,并不是针对工程是否获得省优质工程奖而设置的,而是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作为评判标准。本案例中,工程经竣工验收已达到合格标准,所以满足合同约定,发包人不应没收承包人的50万无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履约保证金。
[解析]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其具有定金的属性,则履约保证金不能作为定金实行定金法则。本案例合同中关于“若工程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则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的条款是针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而设置的,而非工程是否获得省优质工程奖。本案例中,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已达到合格标准,所以发包方没收50万无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
【案例三】某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完整、清楚,合同条件完备,工程量小,投标期相对宽裕,全部工程项目工期预计240天,施工单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工程。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明确6级以上大风、大雨(80 mm/天)、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按不可抗力因素处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索赔已经被确认。
开工后发生了如下事件。
(1)因发包人不能及时提供图纸,使工期延误10天,费用损失2万元。
(2)施工过程中,因下大雨(90mm/天),使工期延误5天,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为1万元。
(3)发包人对灾后的市场形势进行估计后,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15天。
(4)施工单位复工后,发现施工设备受大雨的影响,出现前所未有的故障,被迫停工进行设备维修,使工期延误3天。
为此,施工单位就上述发生的事件,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补偿33天和相关费用补偿的索赔要求。
[问题]1. 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按照计价方式分,合同分为几种形式?
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适。
按照计价方式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合同的计价方式。
[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方式主要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又包含两种,即可调总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执行过程中,只有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时才能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变更,风险主要由承包方承担。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1年以内),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
2. 发包人电话通知施工单位合同变更的形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发包人电话通知施工单位合同变更的形式不妥。理由: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例中,发包人电话通知临时停工,施工单位亦答应,是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变更的形式。
[解析]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法》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3. 如果工程师未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给予确认,则工期应延长多少天?说明理由。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予以确认,则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如果工程师未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给予确认,则工期应延长33天。理由:合同中已明确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索赔已经被确认。因此该情况下,工期应按施工单位提出的33天进行延长。
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予以确认,则工期索赔的具体分析如下:
(1)因发包人不能及时提供图纸导致工期延误10天,属于发包人的责任。因此工期可索赔10天。
(2)施工过程中,因下大雨(90mm/天)导致工期延误5天,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影响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因此工期可索赔5天。
(3)发包人电话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15天,属于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因此工期可索赔15天。
(4)施工设备受大雨的影响出现故障,使工期延误3天,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因此该工期延误不能索赔。
故施工单位可得到的工期索赔为:10+5+15=30(天)。
[考点] 主要考查工期和费用索赔。
[解析]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出的合同索赔。
(2)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确定索赔的时效性,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指示承包人提交持续性影响的实际情况说明和记录。
(3)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①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②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③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核。
④对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⑤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进行。
(5)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监理机构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结清申请后,监理机构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6)发生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索赔事件后,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书面要求及时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的索赔事项和依据,按合同要求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题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通知的工期索赔一并计算在内,若事后双方存有争议,则按争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4. 分析上述事件中施工单位可得到的费用索赔。
上述事件中施工单位可得到的费用索赔具体分析如下:
(1)因发包人不能及时提供图纸导致费用损失2万元,属于发包人的责任。因此费用可索赔2万元。
(2)施工过程中,因下大雨(90mm/天)导致停工,属于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费用可索赔1万元。
故施工单位可得到的费用索赔为:2+1=3(万元)。
[考点] 主要考查工期和费用索赔。
【案例四】某引水工程隧洞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中标条件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文件中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按投标邀请书写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在开标时间2日前答复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有6家,按评审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如下表所示。
各投标人评审后报价表 |
投标人 | 评审后的投标报价/万元 |
A | 53002 |
B | 59220 |
C | 62345 |
D | 65436 |
E | 72970 |
该招标项目的标底为60060万元。评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A的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时,认为其投标报价偏低的原因主要是工程所需人、材、机的数量明显低于政府公布的现行预算定额,决定否决其投标。
事件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决定否决其投标。
事件3: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的前三名候选中标人及其先后顺序为投标人B,D,E。在招标人与第一顺序候选中标人B合同谈判时,要求将中标价降为52000万元,若投标人B拒绝,即认为其放弃中标,依次与候选中标人D,E进行谈判。
事件4:投标人D中标后,招标人于双方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除中标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问题]1. 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文件澄清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文件澄清的要求不正确。理由: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澄清提交时间不合适。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解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 针对事件1和事件2,评标委员会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针对事件1,评标委员会的观点不正确。理由:现行预算定额可以作为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但绝不是确定投标报价不可调整的标准。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要综合考虑多种实际要素。
针对事件2,评标委员会的观点正确。理由: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之一。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否决投标的情形。
[解析] 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人、料、机的消耗量一般参照定额进行确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一般参,一《政府颁发的消耗量定额;编制投标报价时一般采用反映企业水平的企业定额,投标企业没有企业定额时可参照消耗量定额进行调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 事件3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招标人的做法不合法。理由: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中标的相关规定。
[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 指出事件4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不妥之处:招标人于双方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除中标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理由: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解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某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单位进场一批钢筋但没有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发现后,要求承包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采购的原材料生产厂家和厂址等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认为由于长期同该厂合作,且该厂信誉较好,可以免检。由于工期较紧,监理工程师同意了施工单位的要求,指令可以利用这批材料继续进行施工。
事件2:监理工程师对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2人未经技术资质审查认可。
事件3:基础处理完毕,施工单位没有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检验,直接进行底板的浇筑施工。
[问题]1. 事件1中,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监理工程师的做法不要。理由:对于采购的原材料,监理工程师应现场进行查验,核查承包人报送的进场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核验合格并在进场报验单签字确认后,原材料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原材料的检验。
[解析]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按照相关工作内容进行检验,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提交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
(2)监理机构应现场查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核查承包人报送的进场报验单;监理合同约定需要平行检测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
(3)经监理机构核验合格并在进场报验单签字确认后,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进场报验单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查,并重新上报;平行检测结果与承包人自检结果不一致的,按规定处理。
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承包人或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合格性检测。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向监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不合格的检测资料。
(2)对承包人生产的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合格性检测。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还要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工程设备还要有详细的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需附有线路图)。
2. 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时,应如何处理?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时,应及时发出指示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监督承包人标识、处置并登记不合格原材料。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的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监理机构对承包人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处理。
[解析]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测,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测;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补做检测,监理机构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时,应及时发出指示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监督承包人标识、处置并登记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组织工程设备的到场交货检查和验收。
3. 针对事件2,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通知2名高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操作,检查其技术资质证明。若审查认可,可继续进行操作;若无技术资质证明,不得再进行操作,并且应对其完成的工作进行质量检查。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作业人员的要求。
[解析]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的现场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对无证上岗、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均应经技术资质审查认可;若无技术资质证明,则不得从事相关作业。如果作业人员在未经技术资质审查认可的条件下进行操作,则监理工程师发现后应通知其立即停止操作,并且应对其完成的工作进行质量检查。
4. 针对事件3,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事件3中的基础处理属于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才能覆盖。施工单位没有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检验,直接进行底板的浇筑施工,因此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施工单位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验收。
[解析]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重新检验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案例六】甲为某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合法经营范围内与某枢纽工程的发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
事后,该施工企业通知该项目发包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无权独立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故甲与贵方所签合同没有效力,对我公司没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在此之前,该项目发包人不知道而且不可能知道施工企业的这项规定。
双方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后经判定该承包合同有效,该施工企业只好按合同履行义务。
为了降低成本,该施工企业未经任何许可,将所承包工程基础处理、大坝混凝土浇筑、泄洪洞等工程分包给当地的施工企业。监理人发现后,认为分包已成事实,并考虑到工期较紧,要求该施工企业补报项目分包申请报告,并经审查,施工企业所选分包人具备承包能力,同意分包。
在组织进场期间,发包人提供场地延误7天时间,故该施工企业以此为由,立即将人员、设备、设施等进场资源全部撤离现场,并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由于你方提供场地延误已构成违约,我方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于解除合同对我方造成的费用和利润损失,希望你方在合同规定时间予以支付。”
[问题]1. 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定是否合适?说明理由。
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定合适。理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判定。
[解析]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 如果工程承包合同是施工单位通过授权书委托乙与发包人签订的,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工程承包合同是施工企业职工乙与发包人签订的,但未提供甲签署的授权书,该合同是否对该施工企业发生效力?分别说明理由。
上述两种情况下,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判定及理由如下:
(1)该合同有效。理由: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对该施工企业不发生效力。理由:乙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未得到甲某的追认,该合同对该施工企业不发生效力。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效力的判定。
[解析]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根据《合同法》,监理人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监理人的做法不要。理由:施工承包人应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该项分包涉及主体工程,依据规定不得分包。监理人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或报发包人通知整改。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分包的相关规定。
[解析]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相关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4. 施工企业提出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施工企业提出解除合同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提供场地延误7天时间,属于违约行为,但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解除的情形。
[解析]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