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卷均为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要求分析合理,结论正确;有计算要求的,应简要写出计算过程。
【案例一】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在招标与施工阶段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时提出,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包括建设单位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当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以及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4位技术、经济专家。
事件2: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还须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额的20%。
事件3:施工中因地震导致施工停工1个月;已建工程部分损坏;现场堆放的价值50万元的工程材料(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损毁;部分施工机械损坏,修复费用20万元;现场8人受伤。施工单位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24万元(其中建设单位受伤人员医疗费3万元,施工单位受伤人员医疗费21万元);施工单位修复损坏工程支出10万元;停工期间应当支付工人的工资15万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费用补偿和工程延期申请。
事件4:建设单位采购的大型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后,进行了清点移交。施工单位在安装过程中该设备一个部件损坏,经鉴定,部件损坏是由于部件本身存在质量缺陷。
[问题]1. 指出事件1中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事件1中,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包括当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有4位技术、经济专家。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即在事件1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要有5人或5人以上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3)不妥之处: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理由: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解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 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要求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事件2中,建设单位要求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理由:施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时随投标文件提交。
(2)不妥之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理由: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不妥之处:中标人的履约保函的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额的20%。理由: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招标文件的制定。
[解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说明事件3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经济损失?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费用补偿和工程延期各是多少?(不考虑工程保险)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包括已建工程的损坏、现场堆放的工程材料损失、建设单位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工程修复费用及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施工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包括施工机械损坏的修复费用和施工单位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
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费用补偿为:50+3+10+15=78(万元),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故应批准延期1个月。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故在该案例中,因地震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应由双方按合同分别承担。建设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已建工程的损坏;现场堆放的工程材料损失;建设单位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工程修复费用;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施工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施工机械损坏的修复费用;施工单位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因此,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费用补偿为:50+3+10+15=78(万元)。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故应批准延期1个月。
4. 就施工合同主体关系而言,事件4中设备部件损坏的责任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事件4中设备部件损坏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理由:该设备由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采购合同由建设单位和供货方签订,对于施工单位而言,部件本身存在的质量缺陷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范围,虽然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经检查试验通过,但仍不能解除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索赔责任判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的相关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须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发包人违约的相关约定办理。
【案例二】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人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5300m3,单价为180元/m3。合同工期为6个月。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
(3)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估算工程量的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或1.1);
(4)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
(5)工程预付款从承包人获得累计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的30%的下一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
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下表。
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
月份 | 1 | 2 | 3 | 4 | 5 | 6 |
实际完成工程量/m3 | 800 | 1000 | 1200 | 1200 | 1200 | 500 |
[问题]1. 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估算合同总价为:5300×180=954000(元)=95.4(万元)。
工程预付款金额为:95.4×20%=19.08(万元)。
工程预付款应从第3个月起扣留,因为第1个月和第2个月累计工程款为:
1800×180=32.4(万元)>95.4×30%=28.62(万元)。
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19.08/3=6.36(万元)。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预付款及其起扣时间。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2. 每月工程量价款为多少?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多少?
每月进度款支付:
(1)第1个月:
工程量价款为:800×180=144000(元)=14.4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4.40×(1-5%)=13.68(万元)<15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0元。
(2)第2个月:
工程量价款为:1000×180=180000(元)=18.0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8.00×(1-5%)=17.10(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3.68+17.10=30.78(万元)。
(3)第3个月:
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00(元)=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1.60×(1-5%)=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
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第3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4)第4个月:
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00(元)=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1.60×(1-5%)=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4.16+20.52-6.36=28.32(万元)。
(5)第5个月:
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4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100m3,但未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所以仍按原单价结算。
第5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00(元)=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1.60×(1-5%)=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
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第5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6)第6个月:
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9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600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对超出的部分应调整单价。
应按调整后的单价结算的工程量为:5900-5300×(1+10%)=70(m3)。
第6个月工程量价款为:70×180×0.9+(500-70)×180=88740(元)=8.874(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8.874×(1-5%)=8.43(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4.16+8.43=22.59(万元)。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对工程价款计算与支付签证等处理的能力。
[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包括: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本题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条件,分月计算问题中提出的内容,计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由于工程量的变更导致的价款调整、质量保证金、预付款扣除情况以及签证的最低金额等。
【案例三】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某监理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后,建设单位将编制监理规划的有关文件交给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报送监理规划。监理单位收到有关文件后,总监理工程师派负责合同管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监理规划,经监理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第一次工地会议5天前报委托人。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包括:
(1)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2)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3)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要求;
(4)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等。
[问题]1. 本案例中关于监理规划的编制有何不妥?并写出正确做法。
监理规划编制的不要之处及其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正确做法:监理规划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制。
(2)不妥之处:监理规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5天前报委托人。正确做法:监理规划应该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3)不妥之处:监理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监理规划。正确做法:应由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监理规划。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什么?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监理规划的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3. 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有哪些错误?并写出正确做法。
本案例中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中错误的有(1)(2)(3)(5),其正确做法如下:
第(1)条的正确做法:熟悉工作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第(2)条的正确做法: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第(3)条的正确做法:应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第(5)条的正确做法: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监理人的基本义务。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案例四】某工程的施工合同工期为16周,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各工作均按匀速施工。施工单位的报价单(部分)见下表。
施工进度计划图
施工单位报价单(部分) |
序号 | 工作名称 | 估算工程量 | 全费用综合单价/(元/m3) | 合价/万元 |
1 | A | 800m3 | 300 | 24 |
2 | B | 1200m3 | 320 | 38.4 |
3 | C | 20次 | — | — |
4 | D | 1800m3 | 230 | 44.8 |
工程施工到第4周末时进行进度检查,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作A已经完成,但由于设计图纸局部修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840m3,工作持续时间未变。
事件2:工作B施工时,遇到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损失1万元,实际只完成估算工程量的25%。
事件3:工作C为检验检测配合工作,只完成了估算工程量的20%,施工单位实际发生检验检测配合工作费用5000元。
事件4: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导致工作D尚未开始,造成施工单位自有设备闲置4个台班,台班单价为300元/台班,折旧费为100元/台班。施工单位进行文物现场保护的费用为1200元。
[问题]1. 根据第4周末的检查结果,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图中绘制实际进度前锋线,逐项分析B,C,D三项工作的实际进度对工期的影响,并说明理由。
实际进度前锋线如下图所示(单位:周)。
实际进度前锋线 根据上图,对B,C,D三项工作分析如下:
(1)工作B拖后1周。理由:工作B总时差为1周,所以不影响工期。
(2)工作C拖后1周。理由:工作C总时差为3周,所以不影响工期。
(3)工作D拖后2周。理由:工作D总时差为0(或工作D为关键工作),所以影响工期2周。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实际进度前锋线。
[解析] 前锋线是指在原时标网络计划上,从检查时刻的时标点出发,用点划线依次将各项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连接而成的折现。通常来说,当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在检查日期的左边,表示工作实际进度拖后,二者之差即为拖后的时间;与之相反,当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在检查日期的右边,则表示该工作的实际进度超前,二者之差即为超前的时间;当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与检查日期重合,表示工作的实际进度跟计划进度一致。因此,运用前锋线比较法能够十分直观明了地判断出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进度差,能够很好地预测工程项目整体进度状况。
由题意可知,工程施工到第4周末时进行进度检查:工作A已经完成;工作B实际只完成估算工程量的25%,即1200×25%=300(m3),相当于只完成了一周的工作量;工作C只完成了估算工程量的20%,即20×20%=4(次),相当于只完成了一周的工作量;工作D尚未开始。由此先在施工计划图上标明各项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然后依次连接相邻工作的实际进展位置点即可得到实际进度前锋线。
根据绘制出的实际进度前锋线对各项工作的进度状况进行分析:工作B拖后1周,因工作B总时差为1周,所以不影响工期;工作C拖后1周,因工作C总时差为3周,所以不影响工期;工作D拖后2周,因工作D总时差为0(或工作D为关键工作),所以影响工期2周。
2. 若施工单位在第4周末就B,C,D三项工作出现的进度偏差提出工程延期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工程延期多长时间?说明理由。
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工程延期2周。理由:工作B和工作C均在非关键路线上,且对总工期不构成影响,因此不予延期;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造成工作D拖延,因工作D为关键工作,工作D拖延将会对总工期造成延期影响,且不属于施工单位原因,应由发包人承担,所以应批准延期2周。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工程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的相关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工作B和工作D都是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均有权提出索赔,但由于工作B处于非关键线路上,且工作B的延误不影响总工期,所以工作B的延期索赔不予批准。工作D处于关键线路上且影响到总工期,故应批准工期索赔2周。工作C也处于非关键线路上但不影响总工期,所以工期延期不予批准。
因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施工单位机械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的损失应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故事件2不能索赔费用;因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故事件4可以索赔费用。
3. 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就事件2、事件4提出费用索赔?说明理由,并计算可以获得的索赔费用。
事件2不能索赔费用。理由: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施工单位机械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的损失不能索赔。
事件4可以索赔费用。理由: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时,承包人因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可获得的费用为4×100+1200=1600(元)。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工程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4. 事件3中工作C发生的费用如何结算?
事件3中工作C发生的费用应不予结算。因施工单位对工作C的费用没有报价,故认为该项费用已分摊到其他相应项目中。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知识。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本案例中,工作A图纸发生修改,应按变更后的实际完成量进行计算;工作B因遇到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只完成25%的工程量,且按规定不能索赔,应计算实际完成部分的金额;工作C施工单位未对其进行报价,故认为该项费用已分摊到其他相应项目中;工作D因发现地下文物未开展工作,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故应计算相关费用的总和(未发生台班费,故不需计算)。
5. 前4周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结算款为多少万元?
前4周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结算款为:
工作A:840×300=252000(元)=25.20(万元)。
工作B:1200×25%×320=96000(元)=9.60(万元)。
工作D:4×100+1200=1600(元)=0.16(万元)。
小计:25.20+9.60+0.16=34.96(万元)。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知识。
【案例五】某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标文件写明:承包范围包含土建工程、水电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投标,风险范围内价格不做调整,但中央空调设备暂按120万元报价;质量标准为合格,并要求创省优质工程奖,但未写明奖罚标准;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某承包单位以3260万元中标后,与发包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还写明:发包方在应付款中扣留合同额5%,即163万元作为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若工程达不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该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逾期竣工违约金每天1万元;暂估价设备经承发包双方认质认价后,由承包人采购。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承包人在编制的竣工结算书中提出设计变更实际增加费用共计70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该设计变更增加费。
事件2:中央空调设备经比选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80万元采购合同。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按投标报价120万元编制结算书,而发包方只同意按实际采购价80万元进行结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事件3:办公楼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质量为合格,但未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发包方要求没收163万元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表示反对。
事件4:办公楼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了10天,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认为工期拖延是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应顺延,拒绝支付违约金。
[问题]1. 事件1中,发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实际增加的费用70万元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事件1中,发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实际增加的费用70万元合理。理由:承包方应在收到设计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出变更估价申请。在本案例中,设计变更是在主体结构施工中发生的,但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提出报价时间内提出报价,而是在竣工结算时提出报价,则合同价款无法调整。对于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承包方应在设计变更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若超过约定时间则无权进行索赔。综上所述,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70万元设计变更报价。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设计变更管理。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事件2中,中央空调设备在结算时应以投标价120万元,还是以实际采购价80万元为准?说明理由。
事件2中,中央空调设备在结算时应以实际采购价80万元来结算。理由:因为投标书中的中央空调设备的报价120万元只是暂估价,经双方确认后实际采购价80万元应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的区别。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 事件3中,发包人以工程未获省优质工程奖为由没收163万无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事件3中,发包人以工程未获省优质工程奖为由没收163万无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不合理。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在应付款中扣留合同额5%,即163万元作为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并不是针对工程是否获得省优质工程奖而设置的,而是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作为评判标准,本案例中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已达到合格标准,所以满足合同约定,发包方不应没收承包人的163万无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履约保证金。
[解析]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方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其具有定金的属性,则履约保证金不能作为定金实行定金法则。本案例合同中关于“发包方在应付款中扣留合同额5%,即163万元作为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是针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而设置的,而非工程是否获得省优质工程奖。本案例中工程经过四方竣工验收已达到合格标准,所以发包方没收163万无关于质量的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
4. 事件4中,承包人拒绝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观点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事件4中,承包人拒绝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由题目可知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顺延或增加工期的要求,所以工期不能顺延,承包人应承担逾期竣工10天的违约金10万元。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工程延误和工程延期的区别。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在本案例中,承包人没有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故其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案例六】某实行监理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建设单位于2017年11月底向中标的监理单位发出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价为280万元;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后,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约定:合同价为260万元;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每延长一个月增加监理费8万元;监理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服务期26个月。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2月10日,施工总工期为24个月。
事件2:由于吊装作业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部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送现场监理人员签收。吊装作业前,吊车司机使用风速仪检测到风力过大,拒绝进行吊装作业。施工项目经理便安排另一名吊车司机进行吊装作业,监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该专业监理工程师回答说,这是施工单位内部的事情。
事件3:监理人员将施工项目部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交给总监理工程师后,发现现场吊装作业吊车发生故障。为了不影响进度,施工项目经理调来另一台吊车,该吊车比施工方案确定的吊车吨位稍小,但经安全检测可以使用。监理员立即将此事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总监理工程师以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就实施为由,签发了停止吊装作业的指令。施工项目经理签收暂停令后,仍要求施工人员继续进行吊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称工期紧迫,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收回吊装作业暂停令。
事件4: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施工总工期延误5个月,监理服务期达30个月。
监理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增加监理费32万元,而建设单位认为监理服务期延长是施工单位造成的,监理单位对此负有责任,不同意增加监理费。
[问题]1. 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事件1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其正确做法如下:
(1)不要之处:2018年1月10日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正确做法:应在发出监理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即2017年12月底之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2)不妥之处:监理合同价为260万元。正确做法:应以中标价280万元作为合同价。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中标及合同的签订。
[解析] 《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 指出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妥之处:该专业监理工程师回答说,这是施工单位内部的事情。正确做法: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制止吊装作业,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 指出事件2和事件3中施工项目经理在吊装作业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事件2和事件3中,施工项目经理在吊装作业中的不妥之处及其正确做法如下:
(1)事件2中,项目经理在吊装作业中的不妥之处:安排另一名司机进行吊装作业。正确做法:应停止吊装作业。
(2)事件3中,项目经理在吊装作业中的不妥之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便实施。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可进行吊装作业。
(3)事件3中,项目经理在吊装作业中的不妥之处:签收工程暂停令后仍要求继续吊装作业。正确做法:应停止吊装作业。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4. 分别指出事件3中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事件3中,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中的不要之处及其正确做法如下:
(1)建设单位的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收回吊装作业暂停令。正确做法:建设单位应支持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2)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要之处: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5. 事件4中,监理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增加监理费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事件4中,监理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增加监理费合理。理由:监理合同中已有相关约定,且监理服务期延长非监理单位原因。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监理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在本案例中,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而与施工单位并没有合同关系,因监理合同中已有关于监理服务期延长的约定,而工期延长是由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符合监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所以,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