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卷均为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要求分析合理,结论正确;有计算要求的,应简要写出计算过程。
【案例一】某住宅楼工程,该工程招标文件中有关评标定标的内容如下。
(1)开标时间按本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日程安排》进行。开标会议由公证机构组织并主持,在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开标会议,并由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开标程序及其他开标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2)评标定标的原则:评标、定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竞争优选的原则。中标人应具备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市场行为规范、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条件。
(3)评标定标的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综合因素评分办法。开标前30分钟,设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担任评委会主任,主持评标会议,但不参加评标打分。评标委员会由4人组成,招标单位2名,其余2名在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结束,由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按投标单位的得分高低,向招标单位推荐得分第一名的中标单位,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不履行承诺或确实存在问题,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问题]1. 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解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应满足什么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应满足的条件。
[解析] 《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 该招标文件中关于开标、评标的内容存在哪些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做法。
该招标文件中关于开标、评标的内容存在的不妥之处其及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由公证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会议。正确做法:开标会议应该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合理。成员人数低于规定要求的5人以上单数,且成员组成不符合规定要求。正确做法: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开标与评标的内容。
[解析] 《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应该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解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案例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施工技术的进步,现代工程建设呈现出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复杂程度高等特点。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体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几万平方米的建筑比比皆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也不少。由于这些工程的建设周期较长,工程建设中可能会出现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工程停(缓)建、已建成部分提前投入使用或先将其中部分提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等情况。加之对规模特别大的工程一次验收也不方便,因此标准规定,可将此类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同时考虑到建筑物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按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专业来划分分部工程已不适应当前的要求。因此,为了更加科学地评价工程质量和验收,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每个子分部工程中包括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中包含若干个检验批,检验批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
[问题]1.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可分为哪几个层次的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可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四个层次的验收。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层次。
[解析]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验收是指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2. 各层次的质量验收由哪些人员进行?并说明各层次的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人员。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其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和专业工长填写。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其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其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
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选行验收。其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对质量验收组织及质量验收记录的掌握。
[解析]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选行单位工程验收。
依据“谁验收谁填写记录”的原则,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和专业工长填写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
3. 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如何处理?
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或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
[解析]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或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案例三】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监理。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负责空调设备和部分工程材料的采购,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桩基施工和设备安装两家分包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在桩基施工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桩基施工单位与原申报批准的桩基施工分包单位不一致。经调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进度,擅自增加了一家桩基施工分包单位。
事件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现浇结构验收时,发现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的强度不合格,拒绝签字。施工单位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经法定检测机构对现浇结构的实体进行检测,结果为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
事件3:空调设备安装前,监理人员发现建设单位与空调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包括该设备的安装工作。经了解,由于建设单位认为供货单位具备设备安装资质并能提供更好的服务,所以在直接征得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书面同意后,与设备供货单位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
事件4:在给水管道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部分管道渗漏。经检查发现,部分管道渗漏是由于设备安装单位使用的密封材料存在质量缺陷。
[问题]1. 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1的处理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1的处理程序:指令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将其擅自增加的桩基施工分包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该分包单位的资格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确认。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类似工程业绩;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2. 针对事件2中现浇结构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针对事件2中现浇结构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判定及其理由如下:
(1)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理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
(2)监理单位不应承担责任。理由:监理单位履行了相关职责。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责任。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应该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责任划分。
[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发包人违约的相关约定办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 事件3中,指出建设单位和设备安装分包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写出正确做法。
事件3中,建设单位和设备安装分包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理由及正确做法如下:
(1)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空调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包括该设备的安装工作。理由:建设单位没有权利签订设备安装分包合同。正确做法:设备安装分包合同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设备安装分包单位签订。
(2)设备安装分包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与设备供应单位签订供货和安装合同。理由: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无合同关系,没有此权利。正确做法:应该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洽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分包的相关规定。
[解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
4. 写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事件4中质量缺陷的处理程序。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事件4中质量缺陷的处理程序为:
(1)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质量缺陷的处理。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案例四】某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约定,吊装机械闲置补偿费600元/台班,单独计算,不计入直接费。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时间单位:月)。
施工总进度计划(初始计划)图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开工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致使工作E的持续时间延长2个月,吊装机械闲置30台班。
事件2:工作G开始后,受当地百年一遇洪水影响,该工作停工1个月,施工机械设备损坏损失25万元。
事件3:工作I所安装的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单位在没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的情况下,就将该设备存放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安装前,发现该设备的部分部件损坏,调换损坏的部件使工作I的持续时间延长1个月,发生费用1.6万元。对此,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部件损坏的责任。
事件4:工作K开始之前,建设单位又提出工程变更,致使该工作提前2个月完成,因此,建设单位提出要将原合同工期缩短2个月,项目监理机构认为不妥。
[问题]1. 确定初始计划的总工期,并确定关键线路及工作E的总时差。
初始计划的总工期为:3+4+2+3+5+3=20(个月)。
初始计划的关键线路为:A→D→F→I→K→M(或①→②→⑤→⑦→⑧→⑩→⑨)。
初始计划中工作E的总时差为:5-3=2(个月)。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关键线路的确定以及工期、总时差的计算。
[解析] 关键线路是指线路上总的工作持续时间最长的路线。关键线路上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总和即为网络计划的计算工期。一项工作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为该工作的总时差,即工作的最迟开始(完成)时间与最早开始(完成)时间之差。本案例初始计划的关键线路为:A→D→F→I→K→M或①→②→⑤→⑦→⑧→⑩→
;总工期为:3+4+2+3+5+3=20(个月);工作E的总时差为:工作E的最迟开始时间-最早开始时间=5-3=2(个月)。
2. 事件1发生后,吊装机械闲置补偿费为多少?工程延期为多少?说明理由。
吊装机械闲置补偿费:600×30=18000(元);工程延期为0。理由:因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而造成的费用增加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给予补偿;工作E的总时差为2个月,其持续时间延长2个月不会影响总工期,故工程不会延期。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索赔。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发包人违约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3. 事件2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费用补偿为多少?应批准的工程延期为多少?说明理由。
补偿费用为0;工程延期1个月。理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承包人施工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因为工作E的持续时间延长,工作C变成了关键工作,工作G停工1个月,则会影响总工期1个月,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工期延误应顺延工期。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索赔。
4. 指出事件3中建设单位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项目监理机构应如何批复所发生的费用和工程延期问题?说明理由。
事件3中建设单位的不妥之处:没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便移交设备,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部件损坏的责任。理由:建设单位未通知施工单位清点时,施工单位不负责设备的保管,产生的毁损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复补偿费用1.6万元,并同意工程延期。理由:因为设备损坏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且工作I为关键工作,工作I延长1个月,总工期会延长1个月,因此工程应顺延1个月。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索赔。
5. 事件4发生后,预计工程实际工期为多少?项目监理机构认为建设单位要求的缩短合同工期不妥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事件4发生后,预计工程实际工期为19个月。理由: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变为A→D→F→I→K→M和A→E→G→K→M,工作A,D,E,F,G,I,K,M的持续时间分别为3,4,5,2,5,4,3,3个月,则工程实际工期为3+4+2+4+3+3或3+5+5+3+3=19(个月)。
项目监理机构认为建设单位要求的缩短合同工期不妥正确。理由:工程实际总工期应比原合同工期缩短1个月,而不是2个月。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索赔。
【案例五】某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选择了一家建筑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施工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总承包单位对地基和基础工程的施工存在一定的技术限制,将此分部工程分包给某基础工程公司,在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
(1)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组织分包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不参与分包单位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
(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分包单位项目经理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参与验收。
(3)主体结构施工中,各检验批的质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总承包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进行验收;各分项工程的质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总承包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的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进行验收。
(5)单位工程完成后,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报送了工程竣工报验单。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并由各方签署工程竣工报告。
[问题]1. 针对本案例发生的施工验收情况,逐条说明质量验收做法是否妥当?如不妥当,请予以改正。
第(1)条不要。改正如下:对于地基与基础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总承包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分包单位派人参加验收;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分包单位派人参加验收。
第(2)条不妥。改正如下:对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分包单位的相关人员参与验收。
第(3)条妥当。
第(4)条不妥。改正如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以及与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5)条不妥。改正如下:单位工程完工后,总承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总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质量验收程序及相关规定。
[解析]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如下: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解析]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检验资料应完整。资料复查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其次复核分部工程验收时要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这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重视。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方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观感质量检查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4.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由谁组织?备案时间有什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解析]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案例六】某27层大型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A将其实施阶段的工程监理任务委托给监理单位B,并通过招标决定与施工单位C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发现设计图纸上所标注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尺寸均与实际不符,故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变更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尺寸的申请,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的变更申请后,按照工程变更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问题]1.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具体可分为几种类型?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具体可分为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两种。
建议变更的特点是承包人提出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合理化的建议,以得到发包人的奖励。
要求变更的特点是承包人经检查认定存在属于变更范围内的情形,如变更了建筑的位置、尺寸等,承包人申请变更。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承包人申请变更。
一般来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分为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两种。
建议变更主要是出于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等方面详细了解后提出的降低消耗、提高效率的建议,旨在节约成本,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相关工作的协调等。
要求变更主要是在标准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变更范围内的变更,旨在更好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承包人应当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2. 监理人收到变更申请后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变更申请后,应当上报发包人并与发包人共同研究变更的合理性,确定是否同意变更。经确认同意变更的,应在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若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作出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监理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的处理。
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建议,经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后决定是否采纳,若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对于承包人的要求变更,经监理人与发包人研究后,确定是否同意变更。若同意变更,则由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若不同意变更,则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案例中提到的可以申请变更的情形外,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情形还有哪些?(至少要列出3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进行变更的情形还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一般情形。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相关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