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招标文件中的(1)项规定妥当。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故招标人也可以不组织项目现场踏勘活动。
(2)项目招标文件中的(2)项规定妥当。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目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项目招标文件中的(3)项规定妥当。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或者邀请熟悉招标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投标程序、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组成清标工作组。
(4)项目招标文件中的(4)项规定不妥当。
理由: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