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新闻媒体的积极配合下,经过近千万普查人员的奋力拼搏和十三亿各族人民的积极参与,人口普查顺利完成现场登记、复查和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现将快速汇总的主要数据予以公布。
一、人口总量
这次人口普查登记的全国总人口为1339724852人,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十年增加7390万人,增长5.84%,年平均增长0.57%,比1990年到2000年的年平均增长率1.07%下降0.5个百分点。数据表明,十年来我国人口增长处于低生育水平阶段。
二、家庭户规模
这次人口普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40152万户,家庭户人口124461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3.44人减少0.34人。家庭户规模继续缩小,主要是由于我国生育水平不断下降、迁移流动人口增加、年轻人婚后独立居住等因素的影响。
三、性别构成
这次人口普查,男性人口占51.27%,女性人口占48.73%,总人口性别比由2000年人口普查的106.74下降为105.20(以女性人口为100.00)。
四、年龄构成
这次人口普查,0-14岁人口占16.60%,比2000年人口普查下降6.29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巨大改善,生育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
五、民族构成
这次人口普查,汉族人口占91.51%,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91.59%下降0.08个百分点;少数民族人口占8.49%,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8.41%上升0.08个百分点。少数民族人口十年年均增长0.67%,高于汉族0.11个百分点。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这次人口普查,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每十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3611人上升为8930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1146人上升为1403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3961人上升为38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701人下降为26779人。
文盲率(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08%,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6.72%下降2.64个百分点。
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和文盲率的变化,反映了十年来我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七、城乡构成
这次人口普查,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57万人,占总人口的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5万人,占50.32%。同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这表明2000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城镇化水平的提高。
八、地区分布
这次人口普查,东部地区人口占31个省(区、市)常住人口的37.98%,中部地区占26.76%,西部地区占27.04%,东北地区占8.22%。
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地区的人口比重上升2.41个百分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的比重都在下降,其中西部地区下降幅度最大,下降1.11个百分点;其次是中部地区,下降1.08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下降0.22个百分点。
按常住人口分,排在前五位的是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和江苏省。2000年人口普查排在前五位的是河南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江苏省。
九、人口的流动
这次人口普查,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39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3996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2143万人。同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加11700万人,增长81.03%;其中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增加10036万人,增长82.89%。这主要是多年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和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了流动人口大量增加。
人口普查现场登记结束后,在全国随机抽取了402个普查小区进行事后质量抽查,通过与现场登记结果比对,这次普查的漏登率为0.12%。
这次人口普查取得了关于我国人口总量、素质、结构、分布等大量的基础数据,是一笔极为宝贵的信息财富,对制定“十二五”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正在组织力量进行详细汇总和分析,并将陆续予以公布。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大陆)
地区
|
2010年人口数(万人)
|
2010年比重
|
北京市
|
1961
|
1.46%
|
天津市
|
1294
|
0.97%
|
河北省
|
7185
|
5.36%
|
山西省
|
3571
|
2.67%
|
内蒙古自治区
|
2471
|
1.84%
|
辽宁省
|
4375
|
3.27%
|
吉林省
|
2746
|
2.05%
|
黑龙江省
|
3831
|
2.86%
|
上海市
|
2302
|
1.72%
|
江苏省
|
7866
|
5.87%
|
浙江省
|
5443
|
4.06%
|
安徽省
|
5950
|
4.44%
|
福建省
|
3689
|
2.75%
|
江西省
|
4457
|
3.33%
|
山东省
|
9579
|
7.15%
|
河南省
|
9402
|
7.02%
|
湖北省
|
5724
|
4.27%
|
湖南省
|
6568
|
4.90%
|
广东省
|
10430
|
7.79%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4603
|
3.44%
|
海南省
|
867
|
0.65%
|
重庆市
|
2885
|
2.15%
|
四川省
|
8042
|
6.00%
|
贵州省
|
3475
|
2.59%
|
云南省
|
4597
|
3.43%
|
西藏自治区
|
300
|
0.22%
|
陕西省
|
3733
|
2.79%
|
甘肃省
|
2558
|
1.91%
|
青海省
|
563
|
0.42%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630
|
0.4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2181
|
1.63%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
230
|
0.17%
|
难以确定常住地
|
465
|
0.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