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汉国裕败诉一案看英国法下独立保函与担保的区别
潘辉文
发布时间:2016-11-11
[摘要] 2006年11月,原告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扬州国裕船厂(以下简称国裕公司)与利比里亚买家Swissmarine公司签订两份造船合同,分别约定了两艘57,000载重吨散货船的建造。2007年,原买家将两份造船合同分别转让给马绍尔群岛的两家公司。其中,本案涉及的船舶合同价格为41,250,000美元,分五期支付。按照造船合同的约定,第二期船价10,312,500美元的付款应当在买方收到卖方银行出具的退款保函和相关证书之后的五个纽约银行工作日内支付。本案被告希腊艾波奇银行(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是一家向买方提供购买船舶融资的希腊银行。

[关键字] 英国,独立保函,担保
一带一路金融工程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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