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张晓君 陈喆
学科分类 - 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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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主要体现于双边投资条约及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等。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涵盖范围较小、侧重维护投资者利益、东道国财务负担过重等问题,不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实际需求,不利于自由化投资规则的实施。基于此,“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可增强主动参与意识,合理借鉴现有国际经验,总结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平台下,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情,平衡区域利益、寻求区域利益的共同点基础上,构建一套与沿线国家相适应的“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解读:新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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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